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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政务数据管理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15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政务数据管理办法


       我市于2020年5月15日制定发布政府规章《中山市政务数据管理办法》(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下称《办法》),于2020年6月15日起实施,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市通过实施《中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在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及应用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随着共享数据的急剧增长,现行的共享模式导致部门在共享业务流转和处理数据上的人力和物力成本越来越高。为促进政务数据横向跨部门和纵向跨层级的统一汇聚、共享和管理,全面推进我市政务数据高效共享,充分发挥政务数据的应用效益,利用政务数据为政府治理、政务服务优化等赋能,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立足于中山市政务数据管理现状,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原则,从政务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利用、更新维护,以及政务数据和政务信息化系统的安全保障活动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办法》共7章42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实施主体范围。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务数据管理为目的,《办法》第二条对规章实施主体范围作了规定。一是规定本市政务部门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利用、更新维护政务数据,以及政务数据和政务信息化系统的安全保障活动,应当执行本办法。二是明确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进行业务数据采集、使用、管理,以及参与政务数据共享的,应当遵守本办法。三是明确供水、供电等公用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进行业务数据采集、使用、管理以及参与政务数据共享的,参照执行本办法。四是明确中央国家机关、省派驻中山市的管理机构或者派出机关,参与本市政务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利用、更新维护等活动的,可参照执行本办法,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办法》在总则第五条、第六条明确了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审计部门以及政务部门各自职责。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政务数据管理工作,并进一步细化具体职责内容。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政务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其他信息化项目以及网络安全的审计监督工作。政务部门在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编制、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利用、更新维护和安全保障等相关工作。同时,在总则明确划分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政务部门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在关于目录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政务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利用、更新维护、安全保障等具体管理内容中明确参与各方职责和权限,使提供数据的政务部门放心将数据进行共享,增强政务部门间的互信和合作,提升政府管治效能。

  《办法》第四十一条同时明确,各镇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统称镇区)为履行自身职责建设的政务信息化系统,应当与中山市政务大数据中心对接,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政务部门行为规范履行政务数据管理职责。镇区为履行政务部门委托、下放职责,参与全市政务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利用、更新维护的,应当通过政务部门建设的政务信息化系统实施,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政务部门行为规范履行政务数据管理职责。

  (三)建立政务数据目录管理制度。《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从以下方面明确了政务数据目录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一是规定我市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政务数据管理体系,推进全市政务数据目录建设。二是明确了政务数据目录应当明确政务数据的分类、形式、格式、共享类型等要素,其中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三是规定政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管理职能,按照相关管理规范及时编制、维护政务数据目录。

  (四)明确政务数据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要求。根据省管理制度提出的在数字政府改革模式下集约建设的省市县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中心的要求,为进一步明晰中山市政务大数据中心规划建设内容,有效解决目前数据需求部门在获取数据过程中面临的共享流程复杂、业务成本高等问题,提升整体数据资源管理水平的同时降低政府数据资源管理的成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政务数据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的原则和要求:一是明确了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设中山市政务大数据中心,作为广东省政务大数据中心的分节点,是全市政务数据的存储备份、目录管理、共享开放、应用服务,以及与省级政务数据对接共享的信息技术平台,政务数据的使用申请、审核反馈等流程依托中山市政务大数据中心实行信息化管理。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重复建设跨层级、跨部门、跨区域使用的政务数据共享类平台系统。已有数据共享类平台系统,应当与中山市政务大数据中心对接。二是明确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中山市政务大数据中心对全市政务数据进行整合,形成集中统一建设管理的基础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三是明确编制政务数据目录并与中山市政务大数据中心对接,是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条件和项目验收要求。

  (五)规范政务数据采集汇聚行为。《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政务数据采集汇聚的原则、方式和更新管理要求:一是规定政务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按照法定范围和程序,采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数据。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对通过政务大数据中心可以获取的政务数据,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另行提供相关材料,并对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和办事指南进行再造和优化。二是明确政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政务数据,或者通过业务系统、监测、测量、录音、录像等方式产生有关数据,或者通过协商等合法方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有关数据。政务部门在采集政务数据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三是明确政务数据汇聚应当遵循保守国家秘密和一数一源、多源校核的原则。四是明确政务部门应当对所提供的政务数据实行动态更新,实时向中山市政务大数据中心汇聚更新数据。不能实时更新的,政务部门应当向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依据。

  (六)再造政务数据共享方式。《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明确了政务数据的共享载体、方式和要求。一是规定了政务部门间政务数据共享应当统一通过中山市政务大数据中心进行,并规定了市政务部门之间以及跨层级、跨区域共享政务数据的程序。二是对政务数据共享原则、共享管理和数据用途进行规定。三是明确了政务数据纠错机制,以及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使用要求。

  (七)促进政务数据的开放和利用。《办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明确了政务数据的开放原则、开放方式和要求、社会公众使用开放数据的方式、社会公众沟通机制,以及政务数据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衔接机制。《办法》第三十条强调政务部门应当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通过数据挖掘和大数据分析等手段,提高政务服务决策、管理的科学性和预见性。

  (八)明确安全保障机制及监督管理规定。《办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从三个方面加强政务数据安全保障:一是强调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和政务部门在政务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利用和更新维护过程中,应当遵循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相关规定。二是明确政务数据和政务信息化系统的安全保障机制。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网信、公安、保密等部门统筹建立全市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政务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政务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利用、更新维护和安全保障的工作办法,落实数据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三是明确了安全保障机制的具体实施方式。《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政务数据管理的监督措施:一是将政务数据管理工作明确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信息化项目立项、信息化资金预算安排等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二是规定年度报告、监督检查、行政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机制等监督工作措施。

  三、亮点特色

  (一)明确政务数据共享的需求导向原则。《办法》第十九条落实国家管理制度提出的“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无偿共享原则”的同时,也提出了“需求导向原则”,具体内容为“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政务数据的政务部门提出明确的使用需求和数据用途,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最少够用的政务数据和具备完成职责所需最少的数据操作权限”。通过对数据共享范围以及操作权限做分级管理的方式来保障数据安全,达到推进政务数据共享的同时,加强数据安全防护、避免数据滥用的目的。

  (二)确立方便实效的管理措施。一是《办法》第二条明确调整范围是政务数据管理各方面工作而非仅调整共享行为,并将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业务数据及共享政务数据的事项纳入调整范围,使政务数据管理更好地产生统筹合力。二是《办法》第十八条基于政务信息化项目与中山市政务大数据中心对接的要求,提出汇聚到中山市政务大数据中心的政务数据应当实时更新,更符合政务数据管理实际和需要;三是结合国家关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要求,《办法》第二十八条在政务数据开放中建立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与社会公众沟通机制,主动收集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对政务数据开放的意见,定期进行分析,改进政务数据开放工作,提高政务数据开放服务能力,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四是《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务部门对其他部门提出的政务数据使用申请逾期不答复也不说明理由的,由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直接提供政务数据的共享措施,避免政务数据使用申请拖延不决,提高政务数据共享效率。

  四、关于数据利用。

  《办法》规定了政务数据采集汇聚后的利用方式包括共享、开放和开发三种方式。1.政务数据的共享,是指政务部门之间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数据和为其他政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见《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政务数据共享”的定义)。在政务信息化系统建设时,应当编制政务数据目录,目录中需要明确各种政务数据的共享类型。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政务数据的共享类型包括无条件共享类、有条件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三种,该三种类型的定义、条件和管理,国家、省均有明确规定,《办法》亦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详见《办法》第十、十九、二十、二十二条)。政务部门应当根据共享类型,对政务数据进行共享。2.政务数据的开放,是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以及政务部门将采集汇聚的政务数据,主动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对政务数据开放的管理,见于《办法》第五章,一是政务数据开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二是要求政务部门编制政务数据开放目录;三是政务数据开放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四是政务数据应当在限期内及时开放和更新;五是建立与社会公众互动工作机制,收集社会公众对政务数据开放的意见,及时改进政务数据开放工作。3.《办法》第三十条还对政务部门开发利用政务数据进行了导向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