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经2020年9月3日市政府十五届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11月10日以市政府第17号令公布,于2020年12月10日起实施。现就《决定》解读如下。
一、《中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修正背景
城乡建设是庞大而复杂的建设工程,全面而系统的城建档案可以充分反映城市发展的过程,真实地记录城乡建设和城乡变化的历史,并可为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乡管理等工作提供重要的信息支持。《中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中山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法》),是面向当前城乡建设档案实际管理需求的政府规章,极大促进了我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发展。此次修正主要基于以下考量:一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9年3月13日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对部门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办法》第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内容衔接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修改前第八条、第九条的内容,需要作出相应调整。二是我市机构改革后部门名称和职能进行了调整,需要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和有关管理事项的职责部门作相应衔接。
二、修正依据及参考
中山市机构改革成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
三、修正内容
(一)与国务院部门规章衔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将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同时删去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的内容,与此相应,修改《中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规章相衔接。
(二)与我市机构改革结果相衔接。我市机构改革后,部门名称和职责进行了调整,相应修改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名称表述,增加了市城市更新局的相关工作内容,将不动产登记档案纳入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收集保管范围。
(三)按照立法技术规范、实际情况对个别文字表述作技术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