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我市修订印发规范性文件《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府〔2020〕86号),于2020年12月11日起实施。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粤府办〔2014〕32号)和《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的需要。《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为政府投资管理提供了行政法规层面的上位法依据。《政府投资条例》明确了政府资金投向、安排方式等规范要求,并对政府投资决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管理规定,需要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落实。
(二)适应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新情况、新要求的需要。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需要予以解决和规范管理,如:项目发起和论证决策程序不完善,随意性较大;预备项目库入库管理与财政预算衔接不到位;线性工程区域统筹不够,造成项目建设标准与周边片区、园区和重大产业平台发展需求、功能定位不匹配或与邻近同类项目接驳不到位;不须与建设工程同时施工的设备工器具采购项目与土建工程混合实施,等等。同时,近年来我市持续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对项目策划生成、咨询评估、审批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优化,需要将改革中提出的新要求、新变化通过修订管理办法予以统一梳理、巩固深化。
(三)我市现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到期。《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7〕101号)自2017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按照《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需要重新修订。
二、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三、主要修订要点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范围和部门职责分工。
一是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概念范围、主要投向、投资方式等相关表述进行修改。
二是根据机构改革相关部门职能调整情况,对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环节管理职责分工重新调整。
(二)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项目谋划储备。
一是完善项目发起决策程序。根据工作需要,完善预备项目库管理,删除储备项目库、新建项目库等原有管理程序。明确了预备项目库项目的来源,提出每年集中修编预备项目库的程序及要求。预备项目库于每年7月启动编制,申报纳入预备项目库,需参照项目建议书深度充分论证,并按项目大小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专题汇报:对于交通领域总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项目、其他领域总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在申报纳入预备项目库之前,行业主管部门需提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听取专题汇报;对于交通领域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项目、其他领域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在申报纳入预备项目库之前,行业主管部门需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听取专题汇报。
二是强化线性工程管理。明确对于跨镇街行政区域的线性工程项目,或镇街财政出资建设、涉及与周边镇街相互连接的线性工程项目,在纳入预备项目库前(或立项前)需就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用地合规性情况和投资分担比例等事项征求市相关部门以及沿线或需接驳镇街政府的意见。
三是强化项目入库的财政预算统筹平衡。明确申报纳入预备项目库的项目,需经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筛选,做好与基建预算的衔接平衡,按轻重缓急原则纳入预备项目库和作出实施时序安排。
四是强化预备项目库的刚性约束。预备项目库每年集中修编,经向分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的市政府领导专题汇报,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纳入预备项目库后,方可开展勘察、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前期工作。
五是在完善预备项目库管理的基础上,提出编制下一年度新建项目计划的程序及要求。
(三)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
一是明确纳入预备项目库后可简化审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纳入预备项目库的,视同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估算明细表)。对于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编报初步设计概算;对于估算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可简化为项目投资估算明细表审批。
二是明确未纳入政府投资预备项目库但确需立项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应依次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并完善了项目建议书审批程序。
三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将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明细表)、项目概算书的评估(审核)工作交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四是进一步厘清纳入基建管理的项目范围:不须与建设工程同时施工、安装的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如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专用材料设备购置、专用工具和仪器购置等),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装修工程、修缮工程,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其他工程项目,不纳入基建管理范围,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
(四)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工作。
一是加强超立项投资管控。概算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立项批复的估算投资。在本次修订中,明确在项目概算审批前,初步设计提出的概算投资超过立项批复估算投资的,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受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和概算审核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征求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意见,一致认为确需受理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核项目概算。同时,经审核后概算投资超出部分超过10%以上(含10%)的,或增加金额超过限额的(交通项目增加金额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其他项目增加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办理概算批复手续。
二是明确项目变更的审批程序。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十一条,明确项目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三是严格概算调整管理。明确概算调整备案手续仅适用于项目预算审核阶段(尚未开工项目及在建项目)因变更设计或其他原因引起项目子项发生概算调整,但总概算在批复概算范围内的情形,防止项目单位在不突破总概算的情况下随意增加建设内容。同时,明确金额增加超过项目概算投资10%以上(含10%),或者交通项目增加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其他项目增加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办理概算调整审批手续。
四是明确因特殊情况未办理概算调整手续、但已完工的超概算项目上报市政府的主体调整为项目业主单位会同项目建设单位,明确项目业主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控制投资的主体责任。
(五)做好与相关法规政策动向的衔接。
一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版),明确项目在开工前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二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调整竣工验收与结算审核的顺序和时间要求,调整项目接收和管养相关表述。
三是增加市审计局按市委审计委员会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的监管要求。
四是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相关规定,重新梳理列明对政府有关部门及直接责任人、项目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情形的法律责任追究条款。
四、预期效果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涉及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审批职能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代建办等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的实施预期会产生以下效果:
(一)提高政策实施操作性。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以问题为导向,围绕原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接相关领域当前新政策、新动向,明确落实措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时性。
(二)规范项目审批程序。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着眼于对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提供一个具体、规范的操作指引,尽可能细化措施和步骤,明确了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不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等情形以及概算调整的操作流程,力求对各环节均有较明确的指引。
(三)提高项目推进效率。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减程序、减时限、减前置、减资料”的要求,节省了项目前期工作时间,简化了项目审批流程,可促进项目加快落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