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修订的《中山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于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财政部于2019年制定出台了《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对严控政府付费项目、建立完全与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防控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防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充分发挥PPP模式积极作用,落实好“六稳”工作要求,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落实《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中山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二、修订内容
《办法》共7章,分为总则、项目储备、项目运作、项目建设、项目监督、政策保障、附则,此次修订与原《办法》框架一致,主要修订如下:
(一)调整PPP运作模式、合作期限。修改后PPP操作模式为BOT(建设-运营-移交)、TOT(转让-运营-移交)、ROT(改建-运营-移交)、BOO(建设-拥有-运营)、LOT(租赁-运营-移交)等,删除“管理合同”和“委托运营(O&M)”模式。按照财政部及省的有关规定,PPP合作期限修改为“原则上不少于10年,不超过30年”。政府在共同组建项目公司中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权及管理权。
(二)规范项目储备入库管理。结合省对PPP项目的管理要求和入库流程,修改了PPP项目入库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部门将符合入库条件的PPP项目报省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项目库管理,并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项目运作规范。
(三)增加PPP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根据财政部新出台政策,增加了对PPP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的具体要求,政府承担的运营补贴支出须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有效防止政府方固化支出责任。
(四)明确PPP规范发展要求。根据国家对PPP项目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政府方不得假借PPP名义变相举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回购投资本金、承诺固定回报或保障最低收益等规范性要求,降低财政风险,防止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五)优化相关部门PPP管理职责。结合财政部新出台政策规定,以及我市调整PPP管理职能的实际情况,优化调整市财政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在推进PPP模式中的具体职责,理顺我市各部门在推进PPP模式中的职责。
(六)更新完善相关表述。根据财政部新出台的政策规定,对PPP项目的具体定义等相关表述等进行更新完善。
三、修订意义
(一)有利于权责分明,做到既分工,又协作。
《办法》既解决了市镇的职责分工,建立分级管理制度,也进一步明确了主管部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在分工明确的前提下,还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协同配合做好PPP相关工作。
(二)有利于建立合理规范的绩效评价机制。
《办法》明确提出PPP项目须建立绩效评价机制,政府承担的运营补贴支出须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有效防止政府方固化支出责任。
(三)有利防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办法》明确要求政府方不得假借PPP名义变相举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回购投资本金、承诺固定回报或保障最低收益等,降低了财政风险,防止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