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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的通知》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8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的通知


  我市《关于取消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的通知》(中府办函〔2020〕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0年12月18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提出“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的工作要求和《关于报送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和取消居民医保个人账户有关工作情况的通知》(国医保待遇函〔2020〕5 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市出台《关于取消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取消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后参保人的缴费问题。

  目前我市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3500元,费率为6%,每月缴费标准为210元,由于46岁以上城乡居民人员超过半数,按46岁以上划入97.5元(100元)标准扣减医保费,取消个人账户后保费应为110元,换算费率为3.2%,取整为3.0%(3500×3.0%=105元),即2020年12月起,以城乡居民身份(以家庭户或学校为参保单位)参加我市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率由6%下调至3%,2020医保年度每月缴费额由210元/人/月下调至105元/人/月。

  (二)取消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后参保人的待遇情况。

  1.根据上月缴费下月享受待遇的原则,2020年12月起降低保费,2021年1月起,取消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我市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医保个人账户划拨待遇,补充医疗保险现有的特殊病种和住院补充医疗等待遇维持不变。

  2.取消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后,城乡居民原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其支付范围和管理等按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三)取消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后本市户籍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其他情形。

  1.由于目前部分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本市户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我市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存在正在按月或已一次性以职工身份缴纳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形,为确保此部分人员在政策调整后参保和享受待遇的延续性,允许其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结合自身经济情况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与我市职工参保缴费费率相同,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2.5%、补充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6%,补充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6%的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医保个人账户划拨待遇。

  2.取消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政策实施前已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含原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手续的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医保个人账户划拨等补充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