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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30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我市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说明

  2019年7月,我市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73号)之后,9月《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62号)经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10月省民政厅制定《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粤民规字〔2019〕9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并于12月施行。通过对比省政府出台的《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和省民政厅出台的《认定办法》,发现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申请方式、认定方式、覆盖群体、审核审批、退保骗保管理等方面存在部分政策条文与上位法要求不一致。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切实提高风险防控水平,在现有《中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实施办法》基础上,结合一年多来我市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的有益实践,主动与上位法要求相衔接,进一步完善申请方式、认定方式,扩大制度覆盖群体,加强审核审批、退保骗保管理,我市修订出台《办法》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基本内容

  《办法》按照章节进行体例编排。《办法》共七章三十一条,第一条明确制定依据;第二条明确救助申请条件;第三条明确市、镇两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第四条明确了低保标准划定方式;第五条至第九条明确低保、低收入对象的认定方式、认定条件、认定范围以及特殊情形处理;第十条至第十一条明确申请救助的具体方式、受理方式以及申请材料要求;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进行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的具体内容及方式方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明确对救助申请的审核、公示、审批和异议处理流程;第十六条明确工作回避原则;第十七条明确资金发放要求;第十八条明确定期复核的具体方式以及相应情况的处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低保及低收入渐退机制;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制度管理与监督投诉方式;第二十三条明确低保资金财政来源;第二十四条明确救助待遇落实方式;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明确低保分类施保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明确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规定不适用该法规情形;第三十一条规定施行日期。

  重点内容

  1.完善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申请方式我市现行政策规定,低保或低收入申请家庭由户主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镇区政府提出申请。新政明确:申请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由家庭任一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市乃至本省任一镇街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其协助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镇街负责以家庭为单位解决相应待遇。

  上述条款解决了现行政策中,因家庭成员分属不同镇街户籍时,必须各自向户籍地镇街申办低保的情况。

  2.扩大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覆盖群体。

  (1)对家庭成员中属于省内外市户籍的人员予以保障。根据省政策规定,新政明确:家庭成员有省内外市户籍的,并与申请人长期共同居住的,可纳入本市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由受理申请的镇街负责以家庭为单位解决相应待遇。

  (2)增加按单人户纳入低保的特定人群范围。我市现行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规定低收入家庭中重残人员可单独纳入低保的基础上,根据省政策规定,新政明确: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按单人户纳入低保,全额发放低保金。

  3.完善低保或低收入家庭认定方式。

  (1)完善低保及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我市现行政策中,低保、低收入救助主要计算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以及家庭财产状况进行认定。新政将认定方式进一步完善为对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等家庭生活进行综合评估,扣减家庭中因残、因病、因学等刚性支出后进行综合计算。具体按照省《认定办法》实施。

  (2)放宽低保及低收入家庭财产认定条件。我市现行制度中,规定低保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人均不超过12个月低保标准额度,低收入家庭人均不超过18个月低保标准额度。新政统一放宽为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不超过24个月低保标准额度。

  (3)明确家庭成员应主动从事与其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劳动,杜绝“养懒人”情况。新政规定,除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外,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从事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状况相适应的工作或者生产劳动的,计算其家庭收入时,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入该成员收入,但其本人不得纳入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在册已获得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减发、停发其本人低保金,或终止其本人的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

  4.制定规范的审核审批流程。

  (1)明确镇街的审批职责。根据事权下放有关规定,市民政部门委托镇街实施低保及低收入家庭身份认定审批职责,因此,新政中明确由镇街负责最终审批环节。

  (2)家庭成员居住地的镇街应协助受理申请的镇街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镇街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镇街入户调查核实,受委托的镇街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将评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镇街。

  5.优化退保、骗保管理

  (1)完善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渐退制度。为切实保障退出低保或低收入的家庭平稳过渡,巩固脱困成果,新政规定:低保或低收入家庭因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低保或低收入条件,并主动向镇街申报的,经确认,延长原有救助待遇6个月。

  (2)严格骗保管理和处罚。骗取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待遇,追回冒领的低保金;情节严重的,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政策修订实施后带来的社会效益

  《办法》的制定,是加大力度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重要举措,对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我市和谐社会有着重要作用。《办法》出台后,随着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申请方式与认定方式的完善,审核审批流程规范化,退保、骗保管理优化,困难家庭申请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更为便利,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的公平性、规范性进一步增强,同时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覆盖群体扩大,认定条件适当放宽,预计将有更多的边缘困难家庭纳入到低保、低收入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