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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01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临时救助制度,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我市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中府办〔2021〕43号,中府办规字〔2021〕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21年2月,《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修订出台,进一步细化了我省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救助标准,明确了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建立了社会力量参与和主动发现机制。通过对比《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我市临时救助制度在对象认定、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救助方式等方面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且明确由各地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救助标准。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急难救助工作,切实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水平,在《中山市临时救助办法》基础上,结合三年多来我市临时救助工作的有益实践,并与上位法充分衔接,进一步完善对象认定和救助方式,明确临时救助制度覆盖群体,加强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批管理,修订了《中山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内容。

  《实施办法》按照章节进行体例编排。《实施办法》共九章三十四条,第一条明确制定依据;第二条明确临时救助基本概念和特殊情形;第三条明确工作原则;第四条明确了职责分工;第五条至第七条明确救助对象划定;第八条至第九条明确申请救助的具体方式、受理方式以及申请材料要求;第十条至第十三条明确审核审批程序分类;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一般程序下,救助申请的条件认定、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公示、审批和异议处理流程;第二十二条明确紧急程序流程;第二十三条明确救助方式;第二十四条明确临时救助标准;第二十五条明确救助次数;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资金筹措和监督管理方式;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明确社会慈善力量参与方式;第三十一条明确工作人员责任和免责条款;第三十二条明确申请人责任;第三十三条明确不适用情形;第三十四条明确实施说明。

  (二)重点内容。

  1.完善救助对象市、镇街分级负责制。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做好本市区的临时救助工作以及实施特殊临时救助工作,各镇街负责辖区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2.明确救助对象分类。新政明确了救助对象分类: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3.完善救助金发放标准。新政将临时救助金分为普通临时救助、小额临时救助、特殊临时救助三类,根据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对象困难程度、救助对象类别、家庭困难人口综合确定救助金发放额度。

  (1)普通临时救助。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兜底保障救助对象,普通临时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次发放不低于3个月低保标准总额的临时救助金;其他对象普通临时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次发放不低于2个月低保标准总额的临时救助金。

  (2)小额临时救助。小额临时救助适用于困难程度较轻的个人救助对象,每人每次发放不超过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额的临时救助金,原则上按实际支出证明总额予以救助。

  (3)特殊临时救助。因遭遇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出现重大困难的本市居民向镇街提出临时救助申请,镇街核定申请人提供的实际支出证明总额的15%高于普通临时救助拟救助金额且不低于1万元的,可选择向市民政局提出特殊临时救助。特殊临时救助发放标准为按实际支出证明总额的15%的发放临时救助金,每次救助家庭人均救助金额不超过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额。

  同一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获得各类临时救助不超过3次,无特殊情况,每次救助之间原则上间隔不少于三个月。其中,救助对象在12个月内获得特殊临时救助不超过2次,两次特殊临时救助之间原则上间隔不少于6个月。

  4.细化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批要求。新政明确了支出型救助申请适用一般程序,急难型救助适用紧急程序。

  对于支出型救助,应当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救助对象,按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月收入,原则上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家庭的财产状况,应满足本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

  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以及在救治过程中去世、长期无法恢复意识且无法查找家人等原因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救助对象,受理机构应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初次公示等环节,由镇街根据调查结果实施先行救助,并在履行救助职责后补齐相关手续,将照片、视频等佐证资料及书面情况说明一并纳入救助档案。

  三、政策修订实施后带来的社会效益

  临时救助新政通过实施普通临时救助、小额临时救助和特殊临时救助三种不同救助力度的救助标准,充分考虑了困难程度不同的家庭或个人能获得与之需求相匹配的救助资金,既能对遭遇重大困难的对象给予有效帮助,同时有效避免对困难程度较低的对象出现过度救助、超需求救助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