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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06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的最高质量激励,设立政府质量奖不仅是提升产业质量水平和国际竞争力,还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粤府〔2020〕50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对2012年印发的《中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中府办〔2012〕16号)进行了修订,以更好地发挥市政府质量奖在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引导带动作用,大力推进中山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示范带动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50号);

  4.《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山发〔2020〕6号)。

  三、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中山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拓宽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范围。由原“申报范围包括产品、服务、工程、环保四大领域”拓宽为所有领域,每届申报领域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二)完善组织申报条件。由原“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正常运作五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修订为“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三)调整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周期。一是原“每年评选一次”修订为“每两年评选一届”。二是原“获奖企业间隔两年后可再次申报”修订为“获奖组织间隔两届后可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可重复申报”。

  (四)增加市政府质量奖层级和名额。一是原“只设立市政府质量奖一个层级”修订为“设立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层级”;二是适度增加奖励名额,由原“每届奖励单位不超过2家”修订为“市政府质量奖每届不超过5个,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届不超过10个”。

  (五)调整获奖组织的奖金标准,增加对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的奖励。结合新修订的奖项设置,并激励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对原“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修订为“市政府对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获奖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50万元和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明确,奖励资金用于表彰和激励获奖组织,支持其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不得挪作他用。

  (六)修改责任部门。一是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应修订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是原“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修订为“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三是原“接受企业申报和推荐单位为镇区政府”修订为“由镇街市场监管分局接受申请组织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组织资格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形成推荐意见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增加推广义务。新增加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分享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义务。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雷莎,政策咨询电话:0760-88160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