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我市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府〔2021〕146号,中府规字〔2021〕9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11月18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说明
在国家和省的政策指导下,我市陆续印发了《中山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中府办函〔2017〕104号)、《中山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要点审查指南(试行)》(中规通〔2018〕19号)、《中山市海绵城市规划要点和审查细则(试行)》(中山自然资发〔2020〕87号)、《中山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试行)》(中山自然资规划〔2020〕188号)等系列文件,从不同方面推动了我市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海绵城市建设是一项长期工作任务,涉及到多个部门,需要从城市层面整体谋划、统筹实施,以及各个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互相协调、相互配合,确立长效机制保障工作推进。城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为有效组织动员全市各方面力量,需通过制定《办法》,形成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行”闭合的管理制度,明确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府各职能部门、企业、社会团体和市民各自的职责和要求,以便常态化、规范化,从而提升海绵城市建设水平,助力城市高质量发展。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自然水文、经济社会特点等实际情况,并借鉴参考了深圳等城市已出台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编制了《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包含总则、规划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维护、附则五个部分,共二十五条。
(一)总则。
总则部分共包含六条。分别就编制目的和编制依据,海绵城市概念、原则,办法的适用范围及豁免清单,市镇(街)两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审批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说明和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这些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方面应按照本办法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列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除外。豁免清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制定,按有关规定程序发布实施。
本办法的制定按照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按照“流程优化、高效服务”的原则,使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相对分离,后续审批部门提前介入开展技术审查,待前置审批手续办结后即予批复。实行联合审图,将海城城市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时,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同时,相关内容已结合《中山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府〔2019〕86号)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
(二)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部分共包含二条。分别就不同层级规划编制的责任主体;编制技术要求;规划编制质量管控进行了说明或规定。
市镇(街)两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责任主体为市自然资源局,并将海绵城市相关规划整合进“多规合一”信息平台,纳入全市空间规划一张蓝图。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修编时,应纳入主要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指标。编制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确定各地块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各层次海绵城市规划编制内容、深度等应符合相关要求。
(三)建设管理。
建设管理部分共包含十条。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将海绵城市管控要求细化融入其中。
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及概算审核应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思路、建设目标、具体技术措施、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明确建设规模、内容及投资估算;对海绵设施技术合理性、投资合理性进行审查;保障相关资金需求。
市自然资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将建设项目是否开展海绵设施建设作为基本内容予以载明。
市城市更新局及各镇街政府在城市更新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将建设项目是否开展海绵设施建设作为基本内容予以载明。
市自然资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应当列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2.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初步设计文件应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管控指标要求,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在组织审查时,应对该部分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结论纳入审查意见。
施工图审查方面,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地方相关规范及标准对施工图中海绵城市内容进行审查,市自然资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中列明有关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落实情况。
3.施工阶段。
项目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对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内容进行重新审查。未列入豁免清单的项目不得取消、减少海绵设施内容或降低建设标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项目建设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
4.竣工验收阶段。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提交审批机关备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有关验收管理,组织制定海绵设施验收标准及要求。
(四)运行维护。
运行维护部分共包含三条内容。内容明确了不同类型项目运营维护单位,市政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公共建筑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由其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已建成的建筑与小区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由其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维护管理。其他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委托方负责运行维护。若无明确监管责任主体,遵循“谁投资,谁管理”原则进行运行维护。
海绵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海绵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五)附则。
明确了各责任主体在海绵城市建设中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建设活动的相关参与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将违规行为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将违规单位纳入失信名单或依法追究责任。
明确了本试行办法的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