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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试行)的通知》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16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我市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中府〔2021〕159号,中府规字〔2021〕10号),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说明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15年8月15日起,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因住宅小区停车位属住宅附属设施,停车收费具有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对称等特点,自从停车收费放开以来,我市个别小区存在涨价或者变相强迫业主长租人防车位等行为,损害了业主的权益。为依法解决上述矛盾,2020年1月1日,《中山市停车场条例》开始施行,针对近年容易产生纠纷的小区停车位出租问题,做了相关规定“要求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利用住宅建筑区划内的人防工程或者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应当按照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进行协商议价,未按照议价规则进行协商议价的,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不得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为停车收费监管提供制度保障,我市制定《中山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以下简称《议价规则》),旨在搭建协商平台,让业主与经营者处于平等的议价地位制定停车收费标准。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议价规则》第三条已经限定本《议价规则》适用的范围为:利用住宅建筑区划内的人防工程或者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经营者,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不适用于利用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商住一体建设项目的停车场,规划为住宅停车位、车库的,适用本议价规则。

  本《议价规则》依据《中山市停车场条例》而制定,《中山市停车场条例》未对经营者降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进行限制,故本《议价规则》不适用于经营者降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

  第四条明确住宅小区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故本《议价规则》不对具体价格标准作出要求或建议,仅为业主与经营者协商议价提供程序规范。

  (二)协商议价过程。

  1.第五条第一款为程序启动:调整停车收费可由经营者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由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以书面形式提出。强调“书面形式提出”的目的在于方便记录及作为存证。

  2.第五条第一项要求经营者公示拟调价通告、车位产权文件、车位数量等信息,并给出不少于30日的公示时长,其目的是给予业主充分的知情权,让业主们知悉议价事项,积极参与其中。

  3.第五条第二项协商过程明确已成立业委会的住宅小区由业委会代表业主与经营者进行议价,尚未成立业委会的住宅小区以幢、单元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与协商,更能体现业主自治。

  4.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调价方案、新收费标准需经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是根据《民法典》有关要求而设定。

  三、其他重点内容

  因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涉及广大业主和经营者经济利益,为谨慎起见,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试行一年,届时再视实际实施情况确定是否继续执行或调整后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