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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优惠政策的通知》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17日

政策文件: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实施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优惠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关于实施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优惠政策的通知》,于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广东省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8〕47号)的文件精神,我市对职工购买已通过装配式建筑预评价的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贷款额度上浮优惠。

  二、文件起草的法律依据

  政策修订主要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8〕47号)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明确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优惠建筑项目需符合的条件。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的中山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预评价评审,并取得注明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中山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书》。

  (二)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优惠的标准。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符合上述要求的商品住房,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

  (三)与现行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优惠重叠时如何处理。符合我市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的职工,购买符合上述要求的商品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上浮优惠不叠加执行,可就高选择其中一项优惠;装配式建筑的商品住房转为二手房交易时,仍按普通商品住房受理,贷款额度不再上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