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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中山市柔性引才生活补贴实施细则》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15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人社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柔性引才生活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抢抓“双区驱动”重大历史机遇,全面推进我市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突破地域、户籍、身份、人事关系等限制创新性地引进人才,助力中山加快转型升级,重振虎威,为实现高质量崛起提供精准的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对原《中山市柔性引才生活补贴申领和评审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制定《中山市柔性引才生活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山市柔性引才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和《中山市柔性引才补贴定档及计算标准》(以下简称《计算标准》)。

  一、修订的背景说明

  我市于2019年、2020年先后出台《关于加强柔性引才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山市柔性引才生活补贴申领和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提出了柔性引才的原则和主体,确定了柔性引才的方式,通过打破国籍、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在不改变和影响人才与所属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引进市外的专家和人才。但由于《关于印发<中山市柔性引才生活补贴申领和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对于补贴额度的评判标准过于模糊,导致了政策的可操作性不强,为更好地推进柔性引才政策落地,本次《实施细则》的修订对柔性人才的评价方式和补贴额度计算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市柔性引才的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行业协会和重点企业所反映的意见建议,聘请课题组进行专题研究,一是广泛征询基层意见建议,搜集各企业在柔性引才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二是修订政策条款,对《中山市柔性引才生活补贴申领和评审实施细则》提出修改建议,完善有关管理机制、申请条件、佐证材料、补贴额度等;三是创新性地提出评分指标体系,根据相关文件对柔性引才的定义及补贴标准,借鉴我市高层次人才评定评分指标体系,科学地设计评价指标体系,明确运作机制,指标定义及评分方式。最终,制定《指标体系》、《计算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人才进行定档补贴。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中山市委《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有关规定,《关于加强柔性引才工作的通知》(中人社发〔2019〕231号)的文件精神,符合柔性引才要求的八类人才可依据本办法申请柔性引才生活补贴。

  三、主要修订说明

  (一)为充分区分柔性引才与市高层次人才政策的适用对象,避免因政策适用范围界定不清晰而导致重复申领补贴,对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类别的描述进行了优化。

第一条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市财政作出预算安排,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在中山连续或者累计工作一个月以上,取得预期成果的高层次人才生活补助资金。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柔性引才生活补贴(以下简称“生活补贴”)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市财政作出预算安排,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管理,专项用于支持每年在中山企事业单位连续或者累计工作1个月以上但不满6个月(183天),取得预期成果的专家人才生活补助资金。

第二条

新增

第二条  已成功认定、评定或举荐为中山市高层次人才的,不纳入本次柔性引才的申请对象。

第三条

新增

第三条  用人单位柔性引进符合《关于加强柔性引才工作的通知》(中人社发〔2019〕231号)有关“柔性引才对象类别”规定的人才,可以申请柔性引才生活补贴。

  (二)根据人社局等部门的工作部署,结合调研实际,对申请受理时间进行了调整。

第六条

第七条  集中受理和评审。每年4月份和9月份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中受理时间,受理后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六条  对上年度的柔性引才生活补贴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统一受理。用人单位和柔性引才对象跨年度合作的,应于工作终结后,再进行申报。

  (三)按照“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简化群众办事手续,精简了办理业务所需资料。

第七条

第六条  申请材料。用人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中山市用人单位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申请表》;
(三)国内高层次人才应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国外专家应提供有效护照,港澳台专家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留学回国人员提供身份证、中国驻留学国使领馆或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高层次人才获得的荣誉及奖励证书,代表性论文、著作、专利证书、产品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与高层次人才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工作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支付高层次人才薪酬的凭证,包括薪酬证明或项目技术合作报酬收入证明(薪酬的银行流水账);
(七)高层次人才连续或者累计在我市工作一个月以上的证明,包括来往车票、差旅费用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八)高层次人才工作成效证明。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中山市柔性引才生活补贴申请表》;
(三)国内人才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国外人才应提供有效护照,港澳台人才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佐证材料;
(四)用人单位与柔性引才对象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工作合同;
(五)每年在中山连续或者累计工作1个月以上但不满6个月(183天)的佐证材料;
(六)用人单位实际支付人才薪酬的佐证材料。

  (四)缩减了审核环节,提高了办事效率。

第八条

第十条  人社部门审核。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并加具意见,符合申请资格的,提交中山市柔性引才专家评审小组审定。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的,提交中山市柔性引才工作专家评审小组审定。柔性引才生活补贴采取集中评审方式进行。

第九条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中山市柔性引才专家评审小组由市外专家三人或者五人组成。评审专家直接从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在评审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专家评审小组设组长一名,由评审专家在评审前推荐产生。专家在评审时应签订廉洁自律公正评审承诺书。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组建专家评审小组,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承担评审组织实施工作。专家评审小组由5名以上评委组成,设组长1名。

  (五)由于重新设计了评分指标体系,根据内容条文作相应的文字修改。

第十条

第十二条  定量打分。专家评审小组根据用人单位实际薪酬支出、人才类别、工作时长、工作成效等内容实行定量打分,具体评分标准详见《中山市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申领专家评分表》。

第十条  专家评审小组根据人才类别、基本要素、需求匹配、人才薪酬、工作时长、工作成效等要素进行评分。具体评分标准详见《中山市柔性引才评价指标体系》。

  (六)原办法对补贴额度的方法界定较模糊,经课题组研究,结合调研实际,为使补贴额度的确定方法科学、可操作、可量化,课题组创新性地提出了《计算标准》,解决了原办法中过度依靠专家自由裁量确定补贴额度的问题。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补贴额度。定量打分不满60分的不予补贴,60分以上的补贴额度由专家评审小组根据得分情况综合确定,同等条件下优先补贴企业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十一条  达到50分及以上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补贴额度:
(一)按照《中山市柔性引才补贴定档及计算标准》,确定补贴系数;
(二)根据柔性引才对象对应的人才类别和工作时长,确定补贴档次;
(三)补贴额度的计算方法为:补贴档次×补贴系数;
(四)核定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的人才薪酬金额;
(五)年度补贴额度原则上不得高于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的人才薪酬金额。
评分低于50分的,不予补贴。

  (七)进一步优化了文字表述。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审议公示。专家评审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议通过后,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市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调查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支持生活补贴。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将资金划拨到柔性引才对象本人账户。

第十二条  专家组评审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议通过后,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核发柔性引才生活补贴。

  (八)根据柔性引才的特点,企业和人才之间存在多次短期合作情况,同时根据征求意见的反馈意见,明确了申报数次和额度。

第十四条

新增

第十四条  申领人可多次申领柔性引才生活补贴,累计超出补贴总额度的不作核发。

  (九)重新调整了文件章节结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了监督管理条款,明确了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柔性引才对象本人应当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如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补贴资金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政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资金,用人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补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柔性引才对象应当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经审核,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应当取消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终止或追回其生活补贴。

第十六条  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生活补贴的单位或个人,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的生效时间进行了调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