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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2日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中山市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的通知


     《中山市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清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交通运输市场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宽松便利、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的要求和我市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单位出台了《清单》,将7项轻微违法行为和1项免强制情形列入《清单》。

  二、《清单》的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三、《清单》主要内容

  《清单》主要分为二部分: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清单。清单共有免处罚事项7项,涵盖道路客运、道路货运、巡游出租车营运、网约车营运、航道管理等领域。如: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但属于遗失补办、年审换证等正当理由,且现场或事后能提供有效证明,并能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二是明确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情形,即属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属于首次行为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危害后果。

  四、对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不等于将违法行为“合法化”

  出台《清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执法裁量权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减少监管执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释放市场活力。交通主管部门对于清单所列事项不是简单的“一放了之”,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当事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