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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8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在现行《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中府办〔2018〕24号)的基础上,增加直接投资形式。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说明

  为更好地发挥我市政策性基金的带动作用,提高引导基金的执行效率和项目投资率,现通过出台补充规定,在保留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现有业务和保持现行投资审议程序的基础上,增加直接投资形式,即“引导基金—项目”的运作模式。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直接投资(以下简称“直投”)是指引导基金直接对非公开发行公司的股权进行投资。

  (二)被投公司应属于健康医药、高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新材料、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第三代半导体等高新技术产业。

  (三)直投的总投资规模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10%,每个项目的引导基金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不超过该项目注册资本或者实际出资额或者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四)直投项目应为已在中山注册落地的项目。

  (五)直投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征集、对接,收取相关资料,开展尽职调查,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尽职调查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报送市科技局。

  (六)拟投项目获投决会批准后,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程序出资,并对投资所形成的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进行投后管理。

  (七)直投项目的管理费率为1%,按年度提取,计提基数为已投放到被投企业的引导基金出资额度,从引导基金收益或利息中支付。

  (八)直投项目所产生的收益,年化收益率超过5%的部分可进行适当让利。具体分配方案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制订,获投决会批准后予以实施。

  (九)有效期与《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中府办〔2018〕24号)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