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实施《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我局对2018年颁布施行的《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
随着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推进、城乡发展规划和行政服务能力改革等变化,2018年公布施行的《管理办法》部分规定与实际工作需要不完全适应,比如“市文物补助资金”补助比例低,致使申请人申请积极性不高。为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力度,提高资金申请人的申请积极性,我局根据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实际,结合镇街等基层部门、单位的意见,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管理办法》修订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最新修订的内容扼要如下:
(一)增补和完善了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等内容(第九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至第四十二条)。
1、补助对象。原办法对“市文物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未有明确,修订办法明确为以下单位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等:(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3)中山市文物保护单位;(4)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下称“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原办法的“市非遗补助资金”补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这三个项目,修订办法增加了非遗传统工艺工作站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两个补助项目,每年每站/馆补助2万元。
2、申请条件。原办法无明确规定“市非遗补助资金”申请单位的条件,修订办法明确为:(1)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自然人;(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3)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4)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3、申请材料。原办法未明确“市非遗补助资金”的申请材料,修订办法进行了明确,需提交相应项目的补助资金申请书。
(二)提高“市文物补助资金”补助比例和限额等(第十六条)。
1、文物维修工程市级财政补助比例由25%提高到原则上最高为文物维修工程预算总额的50%。
2、市文物补助资金每一项目补助的最高限额提高到200万元。
3、第十六条增加了以下内容:“若不可移动文物获批国家、省同类补助资金的,扣减上级补助资金后,余额原则上最高按文物维修工程预算总额50%的比例给予补助。如有获批镇(区)同类补助资金的不扣减,但总补助比例不超过工程预算总额的100%。”
(三)修改了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的时间节点(第二十五条)
原办法规定市级财政文物维修工程资金分二期划拨到各镇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第一期为管理单位或文物私有产权人与文物维修项目承建单位签订合同后拨付补助资金的50%,第二期为工程施工进度达到50%后再拨付该项目补助资金的50%。修订办法仍分二期拨付:第一期为工程施工进度达到50%后,以已确认的已完成项目工程量清单为依据拨付补助资金的50%;第二期为工程完工并经相应级别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后,再拨付补助资金的50%。
(四)删除与《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关于市财政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等有关精神不相符的条文。
1、删去第二十二条“并报市财政局,具体补助金额以市财政局核准金额为准”的表述。
2、删去第二十四条“市文物补助资金预算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核准后”的表述。
3、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市级财政将分二期将市文物补助资金划拨到各镇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文物补助资金将分二期划拨到各镇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市级财政拨付该项目补助资金的50%”删去“市级财政”的表述。
4、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市文广旅局按市财政局规定组织各镇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补助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自评,及时报送绩效自评材料。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为以后年度补助资金分配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的,原则上不再继续安排资金”。
5、删去第三十条“并根据市财政部门绩效报告的要求”的表述。
6、删去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7、第四十六条“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文广旅局和市财政局予以调整或变更”删去“和市财政局”。
(五)明确市非遗补助资金是补助市级非遗项目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市非遗补助资金主要是指补助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基地、传统工艺工作站、非遗展示馆等单位或个人开展各项保护活动和传承工作,具体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如下: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每项目每年申请金额为2-5万元;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每基地每年补助2万元;
(四)非遗传统工艺工作站,每站每年补助2万元;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每馆每年补助2万元”。
(六)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修改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一)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积极性的需要
原办法规定市文物补助资金比例原则上最高为25%,且补助资金限额为100万元;市非遗补助资金仅补助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传承基地。参照市城市更新局关于历史建筑保护项目补助资金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修订将“市文物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提高至原则上最高为工程结(决)算额的50%,且将补助资金限额提高至200万元,镇区参照市级做法给予补助;市非遗补助资金增加非遗传统工艺工作站、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两个补助项目。资金补助比例和覆盖面均相应提高,进一步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积极性。
(二)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的需要
修订办法对原办法中的申请材料、申请条件、补助对象等要求作了补充和完善,提高了办法的可执行性,符合政务服务质量提升的大趋势。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