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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1日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修订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背景说明

  原《中山市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7〕280号)有效期已满,市科技局结合近年来科技金融工作实施情况,对该办法进行修订,调整了部分专题的资助标准。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将“创新基金投资科技项目补助”、“应用型科技研发与产业化融资补助”专题整合为科技项目融资补助,最高补助额度500万元。

  (二)加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补助力度,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省决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从“最高补助额度分别为60、50、40万元”上调至“最高补助额度分别为80、60、40万元”;获全国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从“最高补助分别为200、100、80万元”上调至“最高补助分别为300、200、10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创新创业大赛参赛补助的次数不超过3次。

  (三)创新创业大赛工作补助专题从“最高补助100万元”调整为“最高补助90万元”。

  (四)因机构改革、业务调整,删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专题。

  (五)项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主管理使用。

  (六)市科技局可采取日常监督、专项检查、专项审计、绩效评估和评价等方式对项目单位实施监督,项目单位须配合完成项目专项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

  (七)项目单位如出现下列情况,经督促不按期纠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财政资助、限制申报资格、依法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行为;

  2.不配合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反映的项目情况不真实;

  3.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八)项目信用管理依据中山市科技项目责任主体信用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