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我市司法鉴定行业监管,中山市司法局制定《中山市司法鉴定执业登记考核评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说明
(一)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要求
自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实施以来,司法鉴定行业由小变大,由强变弱,司法鉴定意见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的作用越发重要,这对司法鉴定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2017年11月22日,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提出对鉴定机构和人员准入,要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专业人员、技术条件、仪器设备、业绩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考核评审。2020年6月5日,司法部印发《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的通知(司规[2020]4号),通知对《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关于登记审核工作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解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符合准入条件、对个人是否具备执业能力等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核实的方式包括组织专家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评审,以及对个人进行考核等。”
(二)现状及必要性
2020年4月-5月,根据司法部以及广东省司法厅工作部署,我市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司法鉴定行业清理整顿工作。通过此次清理整顿,发现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因“把关不严、监管不严”而导致的鉴定机构仪器设备不齐全、鉴定人挂证等问题。因此,健全司法鉴定行业准入的考核评审制度,是规范司法鉴定行业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
目前,广东省尚未出台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考核评审的实施办法,各地级市对考核评审工作的开展方式不一。为了统一规范中山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准入、增加业务范围(扩项)的执业登记考核评审工作,明确我市司法鉴定考核评审的操作流程,严守我市司法鉴定行业的“入门关”,特制定《考核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考核办法》共5章,14条。
(一)明确考核评审工作的基本内容
1.明确了《考核办法》的适用范围: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申请准入、增加业务范围(扩项)的执业登记的考核。
2.依据《双严意见》第五点“坚持属地原则,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协会的监管责任,注重沟通协调,加强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之要求,考核评审工作由市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市司法鉴定协会组成“中山市司法鉴定执业登记考核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
3.依据《双严意见》第二点(三)“评审、考核、评价所需相关费用,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之要求,明确考核费用列入市司法行政机关财政预算,由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二)科学设定考核评审程序、内容和要求,确保“严格准入”
4.设置考核评审分“材料审查”和“现场考核”两个阶段,全覆盖式对申请人的申报条件、资质进行审查。
5.要求首次申请执业的申请人填写《中山市拟执业司法鉴定人自查备案表》,并纳入申请人的材料审查范围,从严把握申请人的准入条件,加强准入审核。
6.由于司法鉴定行业门类多,专业性强,综合考虑现场考核的实际工作需求以及费用成本等因素,提出在广东省范围内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参与对申请人的现场考核评审,让现场考核评审工作更具有专业性、针对性以及可操作性。
7.依据《人大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对申请人的考核范围、内容和要求作出了细化指引,为考核评审工作的开展提供详细具体的参考和操作指南。
8.对个人的现场考核评审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增加对拟执业人员考核评审工作的灵活性,更全面、客观地掌握申请人的综合能力水平。
9.对考核评审中的材料申报、补正,考核结果认定时限等依据行政许可上位法律法规,压缩时限,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
在贯彻实施《考核办法》过程中,一要加强市司法行政部门与市司法鉴定协会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司法鉴定执业登记的考核评审工作;二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专业优势,协助市司法行政部门把好“准入关”,尤其要做好对申请人的专业水平、执业技能等方面的把关,为司法行政部门匹配考核评审所需的行业专家,以满足判断申请人是否具备执业所需的资质条件和能力水平的工作要求;三要坚持从严把握,加强准入审核。在考核评审工作中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对申请人考核评审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对考核评审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积极解决问题,不断完善考核评审工作流程和细节,把我市司法鉴定行业从源头上步入规范化、科学化发展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