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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工业绿色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原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03日

政策原文:中山市工业绿色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我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工业绿色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原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计划于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说明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工业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提高企业绿色化水平,根据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将过有效期的《中山市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资助实施细则》(中工信〔2018〕611号)进行修订。《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工业绿色发展项目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等内容,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明确资助对象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二)明确资助范围。1.获得省级及以上工信部门扶持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清洁化改造项目。2.自2021年1月1日起通过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不包括采取简易清洁生产审核流程的企业和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3.列入省级及以上工信部门公布的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4.获评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5.获得省级及以上工信部门认定的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

  (三)明确资助标准。1.对获得省级及以上工信部门扶持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清洁化改造项目,可按要求同时申报中山市技术改造专题资助项目,省市合计扶持金额最高为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含购地款和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车辆购置)的30%。2.对自2021年1月1日起通过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给予最高8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同一企业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再给予最高4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过程中所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要求申报中山市技术改造专题资助项目,扶持标准可按顶格执行。3.对列入省级及以上工信部门公布的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4.对获评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同时获得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评国家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每个型号产品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每年单个企业资助额度最高50万元。以上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5.对纳入省级及以上工信部门公布的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名单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其他重点内容

  明确实行项目库管理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项目库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镇街工信主管部门提交入库申请,镇街工信部门进行初审并将合格项目推荐到市工信局,市工信局按规定程序将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纳入当年度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题)项目库。当年度所需扶持资金按规定列入下一年度的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市财政预算资金下达后拨付至有关企业。未纳入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题)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