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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1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年1月1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拟出台并实施《中山市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事中事后管理机制机制,促进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开展。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掌握《办法》相关内容,切实落实工作,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意义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千里眼顺风耳,是环境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是评价和考核环境质量改善、污染治理成效的重要依据。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化,环境事业的发展,生态环境监测任务也从由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承担,转变为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监测机构主要承担环境质量和监督执法等公益性监测,开放社会服务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并要求排污单位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由于生态环境监测是多学科交叉融合、技术难度大的工作,同时监测数据牵动着多方利益,导致监测数据质量问题突出,弄虚作假屡禁不止,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2017年-2018年期间,国家和地方陆续出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到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严惩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事中”监管、“事后”激励惩戒的机制,促进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条。分别为总则、机构责任、监督管理、警示与激励、附则。各章主要规范内容如下:

  (一)总则。《总则》共分为5条。明确了《办法》编制的目的,适用范围,监测单位(监测机构、自行监测排污单位、运维单位)、委托单位及信息采集的名词定义。

  (二)机构责任。《机构责任》共分为8条。明确了委托单位、监测单位(监测机构、自行监测排污单位、运维单位)在监测工作的义务、行为规范,以及对监测数据质量应负的特定责任。同时规定了监测单位及其人员的责任追溯、配合检查、举报及回避的通用责任。

  (三)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共分为7条。明确了市生态环境局对监测活动信息采集方式,对监测单位(监测机构、自行监测排污单位、运维单位)监督检查方式,规定了异常数据响应主体,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办法的举报途径。

  (四)警示与激励。《警示与激励》共分为8条。明确了市生态环境局采取限期整改、约见谈话、公开通报等方式进行警示管理,作为行政处罚的补充手段。同时明确了对监测单位采取白名单的激励措施,以及明确了白名单的等级确定、公布程序与应用。

  (五)附则。《附则》共分为2条。规定了《办法》的解释权、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三、主要特点

  《办法》致力于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全面、准确、客观、真实。主要有以下六个特点:

  (一)信息采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同时结合中山市实际需求,市生态环境局需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监测活动的监测单位业务信息进行调度与统计工作。

  《办法》规定了市生态环境局每月对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监测活动的监测单位进行信息采集。

  (二)委托单位对监测单位信息采集工作的特定责任。《办法》鼓励委托单位与监测单位双方在委托合同中对监测活动信息采集工作的义务和责任予以约定。

  (三)规定监测机构与运维机构有效回避措施的责任。《办法》规定了监测机构与运维机构提供监测服务时应采取的回避措施。

  监测机构、运维机构提供监测服务时,应主动采取有效回避措施,不得同时接受监管部门和被监管对象的委托。

  (四)规定异常数据响应的主体。《办法》规定了异常数据的响应主体。在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被发现存在异常数据的,监测单位和委托单位应根据责任归属,对其特定责任内的异常数据情况报送书面说明。

  (五)规定监测单位未依法依规开展监测的警示措施。《办法》规定了监测单位未依法依规开展监测的警示措施。视情节不同,市生态环境局对监测单位分别采取限期整改、约见谈话、公开通报等方式予以警示。

  (六)“白名单”制度。《办法》规定了监测单位白名单的评定要求、条件、划分等级、公布程序及白名单的应用。

  该制度是对在本市进行监测活动的监测单位的一种激励措施,能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行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提升监测单位的服务质量

  四、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