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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管理规定》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22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管理规定》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近年来,臭氧污染日益凸显,已成为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最重要因素。挥发性有机物 (VOCs)是臭氧(O3)生成的重要前体物,VOCs有效防控成为解决臭氧污染的关键。

  近两年有关标准和政策陆续出台,包括2019年新发布了强制性国标《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等,2020年新发布了国家标准包括《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胶黏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值》(GB 33372-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值》(GB 38508-2020)和《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以及2019年6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等等。

  随着国家有关标准和政策陆续发布出台,为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提高VOCs治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结合我市涉VOCs行业发展实际,我市制定了《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管理规定》,积极稳妥推进我市VOCs综合治理工作,严格涉VOCs项目环境准入。

  二、《规定》制定的主要依据

  《规定》制定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法律法规;《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排放限值》(DB44/27-200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等排放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6〕217号)、《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21号)、《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粤府〔2018〕128号)等政策文件。

  三、《规定》的主要措施

  《规定》的主要措施包括严格源头控制、规范过程管理、加强末端治理、强化管理措施、生活源VOCs治理、VOCs共性工厂建设。

  四、严格源头控制的主要要求

  (一)中山市大气重点区域(特指东区、西区、南区、石岐街道)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VOCs产排的工业类项目。一类空气功能区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中相关规定执行,禁止新、扩建污染源。

  (二)全市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使用非低(无)VOCs涂料、油墨、胶粘剂原辅材料的工业类项目。

  (三)涂料、油墨、胶粘剂相关生产企业,其所有产能投产后的低(无)VOCs 涂料、油墨、胶粘剂产品产量比例原则上须达到企业年总产品产量60%、70%、85%以上。

  (四)严格实行中山市建设项目VOCs总量审核制度,各镇街政府必须完成年度VOCs综合整治任务,否则实行VOCs指标限批。

  (五)对于涉VOCs产排的企业要贯彻“以新带老”原则。企业涉及扩建、技改、搬迁等过程中,其原项目中涉及VOCs产排的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使用、治理设施等须按照现行标准要求,同步进行技术升级。

  五、低 VOCs原辅材料的定义

  《规定》中,只对油墨、涂料和胶粘剂作高低定义。其中,对于涂料产品,执行《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中水性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的规定。对于油墨,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s) 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中“表1”VOCs限值要求的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为低 VOCs原辅材料,溶剂油墨为高VOCs原辅材料。对于胶粘剂,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中“表2、表3”VOCs限量值要求的水基型胶粘剂和本体型胶粘剂为低 VOCs原辅材料,溶剂型胶粘剂为高VOCs原辅材料。如企业生产或使用的油墨、涂料和胶粘剂在相关标准中未作定义,则按照使用状态下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原辅材料执行。原辅材料中无需加入有机溶剂、稀释剂等合并使用的和清洗剂的暂不作高低归类。

  六、规范过程管理的主要要求

  (一)VOCs废气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收集效率不应低于90%。由于技术可行性等因素,确实达不到90%的,需在环评报告充分论述确定收集效率要求。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含VOCs物料流经的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法兰及其他连接件、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和其他密封设备,应加强管理,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和无组织泄漏排放。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的建有有机化工管路的有机化工、医药、合成材料、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制造等行业企业,必须使用LDAR技术,并建立检测修复泄漏点台账。

  七、加强末端治理的主要要求

  (一)涉VOCs产排企业应建设适宜、合理、高效的治污设施,VOCs废气总净化效率不应低于90%。由于技术可行性等因素,确实达不到90%的,需在环评报告中充分论述并确定处理效率要求。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鼓励企业采取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非水溶性VOCs废气治理设施如配套有水帘柜、水喷淋塔等,均只视作废气前处理工艺,不计入VOCs废气处理效率中。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推广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强资源共享,提高VOCs治理效率。

  八、强化管理措施的主要要求

  (一)涉VOCs企业应当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并建立涉VOCs生产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台账资料必须包括:

  1、用于鉴定原辅材料类型的证明材料(含VOCs原辅材料的名称、使用说明书、物质安全说明书MSDS);

  2、核算其原辅材料用量和VOCs产生量的证明材料(VOCs原辅材料的采购、入库和出库记录或证明)。

  3、VOCs治理设施的设计方案、合同、操作手册、运维记录及其二次污染物的处置记录。

  4、年度VOCs废气监测报告或在线监测数据记录等。

  5、VOCs重点监管企业须针对“一企一策”综合整治方案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二)除全部采用低(无)VOCs原辅材料或仅有高水溶性VOCs废气的项目外,仅采用单纯吸收/吸附治理技术(包括水喷淋+活性炭的处理工艺)的涉VOCs项目应安装VOCs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规范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确保达到应有的治理效果。VOCs在线监测系统应包含非甲烷总烃、苯、甲苯和二甲苯等监测指标。

  (三)VOCs年排放量30吨及以上的项目,应安装VOCs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规范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四)全市所有餐饮项目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确保达标排放。设置6基准灶头及以上,或炉灶总功率大于等于1亿焦耳/小时,或对应排气罩面投影总面积大于等于6.6平方米的经营性餐饮单位,应安装油烟在线监控监测系统并按规范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五)全市范围新建、扩建的汽车维修(喷漆工艺)建设项目,除面漆(喷涂光油)外,应当使用低(无)VOCs原辅材料。

  (六)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提倡采用低(无)VOCs原辅材料。

  九、“VOCs共性工厂”主要要求

  (一)针对家具制造、表面涂装等中小规模企业众多、分散、VOCs污染突出等问题,各镇街政府应鼓励集聚发展,建设行业集中喷涂等工艺“VOCs共性工厂”,代替分散的涂装工序,实现集中生产、集中管理、集中治污。

  (二)VOCs共性工厂须达到规模以上,即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涉VOCs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收集效率不得低于90%;VOCs废气应采用溶剂回收或焚烧法净化处理,总净化不得低于90%。

  (三)共性工厂所有涉VOCs排放口应安装含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等监测指标的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规范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在四周布设不少于4个微观监测站(一般均匀分布在共性工厂四周,如需按实际情况调整,要以达到有效监控项目VOCs废气无组织排放为原则),监测PM10、PM2.5、TVOC,监控无组织排放。

  十、《规定》中的豁免情况

  (一)VOCs共性工厂、市级或以上重点项目、低排放量规模以上项目免于执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相关规定。一类空气功能区不得豁免。

  (二)市级或以上重点项目,是指纳入重点项目计划、重大项目库、重点工业项目库和“3.28”洽谈会签约项目等。建设单位需提供纳入上述项目库的证明材料,如上述项目库实施动态调整,以送审环评文件时情况为准。

  (三)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不作“以新带老”的强制要求:

  1、不涉VOCs产排的改、扩建项目;

  2、属于《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替代(“油改水”第一阶段)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8〕315号)中纳入“油改水”替代试点行业的技改项目;

  3、项目原有部分能提供《高VOCs原辅材料不可替代性专家论证意见》或VOCs“一企一策”综合整治现场核实专家意见,且“一企一策”综合整治报告内有详细的不可替代性论述内容。

  (四)为鼓励和推进源头替代,对于使用低(无)VOCs原辅材料的,且全部收集的废气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的,在确保NMHC的无组织排放控制点任意一次浓度值<30mg/m3,并符合有关排放标准、环境可行的前提下,末端治理设施不作硬性要求。

  十一、低排放量规模以上项目的定义

  低排放量规模以上项目,新建项目是指VOCs排放量不大于100千克/年,且工业产值不小于2千万元/年的项目(工业产值测算以镇街证明为准);扩建项目是指扩建部分产值不小于2千万元/年,同时单位产值VOCs排放量不大于50千克/千万元,且VOCs排放量不大于2吨/年的项目(单位产值VOCs排放量以去尾法取整千万元计算,年产值以纳税申报为准)。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1):某扩建项目,扩建部分工业产值2500万元/年,VOCs排放量110千克/年,是否属于低排放量规模以上项目?

  答:不属于,因为单位产值VOCs排放量以去尾法取整千万元计算,2500万元/年去尾取整按2千万元计算,该项目单位产值VOCs排放量大于50千克/千万元,不符合要求。

  案例(2):某扩建项目,扩建部分工业产值5亿元/年,VOCs排放量2.2吨/年,是否属于低排放量规模以上项目?

  答:不属于,该项目不符合“VOCs排放量不大于2吨/年”的要求。

  案例(3):某扩建项目,扩建部分工业产值1700万元/年,VOCs排放量50千克/年,是否属于低排放量规模以上项目?

  答:不属于,该项目不符合“扩建部分产值不小于2000万元/年”的要求。

  案例(4):某新建项目,工业产值6000万元/年,VOCs排放量130千克/年,是否属于低排放量规模以上项目?

  答:不属于,该项目不符合“新建项目VOCs排放量不大于100千克/年”的要求。

  十二、《规定》实施的对象人群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营运期内涉VOCs产排项目。其中,涉VOCs的行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业: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纺织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生活服务业。

  因此,《规定》实施的对象人群主要为涉VOCs排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