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会展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 的通知
中山市商务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会展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根据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说明
为更好地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提高会展业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水平;同时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展览,开拓市场,结合《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山市促进会展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20〕33号)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中山市商务局在原《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展览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基础上,修订形成了《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会展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明确扶持对象。扶持对象为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和行业商协会。
(二)明确支持内容和标准。促进会展业发展项目主要扶持举办展览项目、引进展览项目、举办会议、会展认证、会展培训以及参加境内展览等六个方面。具体如下:
1.举办展览项目。对在中山市内展馆举办、展览净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展期不少于3天且未使用财政资金的贸易类展览(即展览面向专业观众,不包括以个体消费为主的展览)的举办单位予以扶持。包括:
(1)场馆租赁费用扶持。按实付场馆租金的30%给予举办单位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按参展商类别扶持:①展览净面积和参展商数量不低于上届展览规模且市外参展企业数量占参展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的,给予举办单位10万元的扶持。②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参展的,按参展企业数量给予举办单位扶持,扶持标准为每家参展企业2万元。③境外企业参展的,按参展企业数量给予举办单位扶持,扶持标准为每家参展企业2万元。
(3)扶持上限。每个展览项目举办一届,举办单位可获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展览项目举办多届,举办单位可获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80万元;每个举办单位举办多个展览项目的,年度累计可获扶持金额不超过80万元。
2.引进展览项目
举办单位引进拥有获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展览项目的展览机构在本市举办展览,展览净面积不小于15000平方米、特装展位面积不低于展览净面积的30%且中山市外参展企业数量不低于参展企业总数量的50%,该类展览项目除按照上述“举办展览项目”规定给予举办单位扶持外,另一次性给予举办单位50万元的扶持。
3.举办会议
由国家或省级行业协会、学术机构、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牵头,在我市举办的会期不少于1天、参会人数不少于200人(其中市外参会人数不少于参会总人数的50%)且未使用财政资金的会议,给予会议举办单位实付会场租金50%的扶持;参会人员在中山住宿房间数量达每晚100间或以上的,按每晚每间100元标准给予会议举办单位扶持。每个会议的举办单位可获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举办单位可获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展览期间举办的会议活动适用该项扶持,举办单位同时申报展览项目及会议活动的,合计扶持金额不超过上述“举办展览项目”的扶持上限。
4.会展认证
对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本市展览项目的举办单位,给予一次性扶持30万元;对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的本市会议项目的举办单位给予一次性扶持30万元。
对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和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会员资格的会展机构,给予实际缴纳入会费及年费80%的扶持。
5.会展培训
对与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会展组织或与获上述组织认证的机构合作在我市举办未使用财政资金的会展人才培训,按实付培训场地租赁费用和讲师的交通费、住宿费的80%予以扶持,每个培训项目的举办单位可获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6.参加境内展览
对参加由市商务局或本市行业商协会组织的市外境内展览(广交会除外)的参展企业予以扶持。其中:由本市行业商协会组织展览的中山参展企业数量须不少于15家,企业展位须有统一的中山区域宣传标识。
(1)展位费扶持。按实际支付展位费的30%给予参展企业扶持。每家参展企业每个展览可获扶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每家参展企业年度可获扶持的展览数量不超过2个。同一展览支持年度内举办多届的,只支持其中一届。
(2)特装费扶持(仅适用参加由市商务局组织展览的参展企业)。按参展企业实际支付特装布展费用的80%予以扶持,扶持标准不高于1500元/平方米,每家参展企业每个展览可获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明确审批流程和财政资金后续管理。项目资金审批流程为企业申请、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市商务局审核、公示、市政府审批、拨付等程序。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后,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政资金处理、使用和后续的监督管理及检查。
三、其他重点内容
(一)本实施细则增加了引进展览项目、举办会议、会展认证、会展人才培训等支持内容。
(二)参加商协会组织的境内展览活动,要求中山参展企业的数量调整为不少于15家,企业展位须有统一的中山区域宣传标识。
(三)展览、会议、会展培训以及境内参展项目需在活动开展前至少10天向市商务局报备相关情况,未经报备的项目不纳入扶持范围。
(四)支持项目时间以申报通知要求的时间为准。
(五)本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前发生的项目,按照《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展览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中商务交字〔2019〕9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