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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7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我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1年12月27日印发。根据《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近年来,国家、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促进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发展,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文件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文件主要要求实现制度规则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信息资源共享;电子化交易全面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实现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并首次明确了交易平台运行主体地位。2020年6月,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和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印发了《广东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粤政数〔2020〕10号)。该方案提出到2020年底前,依托数字政府公共支撑平台,形成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枢纽,纵向贯通国家与各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横向连接各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及监管系统的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基本纳入统一的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交易目录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制度规则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信息资源共享,基本实现电子化交易和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到2021年,全省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更加完善,交易环节大幅简化,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适应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的公共资源在线一体化交易模式基本形成。

  现行《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3〕12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至今已7年有余,随着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家、省对公共资源交易整合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市的公共资源交易不论是品目、规模,还是监管方式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暂行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与目前我市实际情况不符。鉴于上述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制定新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二、文件内容概述

  (一)拟订情况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最新政策文件,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新编制,拟订了《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二)内容概述

  《管理办法》共八章,四十四条,其中:

  第一章总则,包含第一至四条,阐明编制《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以及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基本原则、监管模式等问题。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包含第五至十一条,阐述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组织架构及各方的职责定位。

  第三章交易范围,包含第十二至十四条,明确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实行交易目录动态管理以及目录更新的原则、程序等。

  第四章交易管理,包含第十五至二十三条,明确在交易管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与交易中心,交易中心与各方主体的权责界限,明确交易过程中编制招标文件、专家抽取,评审保密、项目终止等原则。

  第五章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包含第二十四条至二十八条,阐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定位,信息化系统的组成、建设要求,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六章监督管理,包含第二十九至三十二条,明确监管形式,方式以及诚信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包含第三十三至四十一条,阐述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交易中心等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包含第四十二至四十四条,阐述术语解释、解释单位、施行时间。

  三、文件的主要意义

  《管理办法》的制定与施行,其主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顺监管权责关系。通过明确行业监督部门与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定位职能,理顺了各单位之间的权责关系。

  (二)明确监督管理体制。《管理办法》明确了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为综合协调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相较于单纯的行业监管,通过综合协调以达到统筹协调的目的,既保留了行业监管的专业化,又确保了监管的全覆盖、互相协调。

  (三)强调我市交易目录动态管理机制。《管理办法》明确我市实行交易目录动态管理,明确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牵头单位,列入《目录》的项目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强化应进必进原则。

  (四)调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要求。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的规定,增加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化、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要求以及整合资源、信息共享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从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五)加强全过程线上实时监管。强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托行政监督系统,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挖掘,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事前预警、事中管控、事后评估,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六)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为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规范从业行为,在《管理办法》中设置第七章法律责任,包括项目发起方、项目响应方、专家、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交易中心、行业协会等各方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