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市民政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我局于2011年印发了《中山市高龄老人政府津贴管理暂行规定》,文件规定:2011年1月起,中山开始为80周岁及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发放高龄老人津贴。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建立,提高了老年人的消费支付能力,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但是,目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在各领域的广泛应用,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也存在精准度不够、效率较低、服务不够精细等问题,不符合政务服务改革“指尖办”、“秒批”等要求,需要制定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标准管理。
二、《办法》主要框架
《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制定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标准的依据和原则,以及明确各有关部门、各镇街政府的职责分工。
第二章为津贴发放程序,明确了推进政务服务“指尖办”,积极引导网上申报预审、电子证照数据共享应用,实现群众办事纸质材料免提交。
第三章为津贴变更及终止,明确老年人户籍信息发生变动时,需要办理的流程和手续。
第四章为责任及监督管理,明确了要严格按程序做好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工作,高龄老人津贴专款专用,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不得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老人津贴。
第五章为附则,明确了在核定困难对象经济状况时,高龄老人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和明确办法的有效时期。
三、《办法》重点内容
(一)高龄津贴发放范围
凡具有中山市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依据本人申请,均可享受高龄老人津贴。
(二)发放程序
1、身份确认:户籍老年人年满80周岁前1个月通过“粤省事”小程序或者直接向村(居)委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个人信息并提交领取津贴的银行账号。
2、津贴首次发放时间:
①年满80周岁前已确认并提交银行账号的,从年满80周岁当月起发放高龄老人津贴。
②年满80周岁后确认的,从确认个人信息并提交银行账号的当月起发放高龄老人津贴。
3、镇街公共服务办核实确定当月发放高龄老人津贴名单后,于每月28日前完成当月审批发放工作,当月未能及时发放的于次月补发。
(三)津贴变更或终止
1、津贴变更:当老年人个人信息变更时、死亡的、户籍在市内迁移或迁出本市的,需在15日内主动通过村(居)委或直接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部门。
2、津贴终止:当老年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次月终止发放高龄老人津贴。如无法及时获取实际死亡(迁出)信息的,将暂停发放高龄老人津贴,核实后于次月终止或一次性补发暂停月份的高龄老人津贴。
四、现行高龄津贴发放标准
五、其他情况说明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中山市民政局 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高龄老人政府津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老办字〔201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