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完善我市残疾人社区康复站的建设和管理,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基本目标,市残联制定并印发了《中山市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为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国残联等部门2019年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残联函〔2019〕206号),广东省残联等部门2020年联合转发至各地级以上市残联等部门,对我省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进行部署和推动。我市2017年出台的《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中府〔2017〕48号),由于出台时间较早,在内容上无法与国家、省现行的政策法规衔接,一些国家、省关于社区康复工作的新要求,在现行的《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中府〔2017〕48号)中未能涵盖。
根据《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关于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的通知》(粤残联〔2020〕108号)《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中府〔2022〕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正文部分有九章二十六条,分别为:总则、服务对象和范围、人员与设施配备、服务内容、工作流程、经费保障、档案管理、监督与管理、附则。
(一)总则。主要内容为出台《实施细则》的目的和政策依据、总体目标、保障范围等。
(二)服务对象和范围。明确社区康复服务的对象及范围。
(三)人员与设施设备。规范社区康复站的工作人员组成、工作职责及设施要求。
(四)服务内容。明确社区康复的服务内容。
(五)工作流程。规范社区康复协调员的工作内容及流程。
(六)经费保障。明确社区康复工作经费的资金来源。
(七)档案管理。规定社区康复机构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八)监督与管理。对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提出检查和督导的要求。
(九)附则。规定本《实施细则》的实施时间。
三、注意事项
社区康复服务对象扩大至未持有残疾人证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社区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在医疗保险报销后,享受服药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最高300元/人/月的补贴。
社区康复工作主要由各镇(街道)开展,由各镇(街道)安排残疾人社区康复经费,纳入镇(街道)年度预算。相关康复服务申请、审批、救助标准等由各镇(街道)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并向市级残联备案。
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