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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实施细则》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22年02月15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做好我市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工作,切实为残疾人提供针对性、个性化服务,市残联制定并印发了《中山市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市2022年印发《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中府〔2022〕13号)进一步明确居家康复服务工作要求,我会在现行的具体操作细则上无法满足实际工作要求。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2〕63号)、《中山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办法》(中山综治办〔2016〕3号)、《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中府〔2022〕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中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正文部分有七章十六条,分别为:总则、康复对象及标准、服务规范、服务目标、服务评估、经费保障、附则。

  (一)总则。主要内容为出台《实施细则》的目的和政策依据、总体目标、工作原则等。

  (二)康复对象及标准。明确居家康复的对象及救助标准。

  (三)服务规范。明确通过购买服务形式提供居家康复服务,明确服务内容及服务时间。

  (四)服务目标。明确居家康复实施的目标。

  (五)服务评估。要求服务机构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各镇(街道)残联要定期对服务对象开展康复效果评估。

  (六)经费保障。明确居家康复服务经费的资金来源,以及结算模式。

  (七)附则。规定本《实施细则》的实施时间。

  三、注意事项

  康复对象由2018年印发《中山市残疾人居家康复工作指导标准(试行)》的肢体、智力、精神三类残疾人,调整为肢体、精神两类残疾人,明确为“具有中山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有康复需求的重度肢体残疾人、重度精神残疾人”。

  按不同类别残疾人制定不同救助标准,由镇(街道)残联购买机构服务的形式开展残疾人居家康复救助,镇(街道)残联按照重度肢体残疾人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的标准安排居家康复服务经费;重度精神残疾人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安排居家康复服务经费。经费结算由镇(街道)残联与机构结算。居家康复服务申请、审批流程由各镇(街道)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