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山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市残联制定并印发了《中山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数据显示,我市共有约1.3万名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已就业0.58万人,未就业0.72万人。在未就业的残疾人中,0.5万人无就业能力,0.2万人未实现就业。残疾人就业问题仍然形势严峻,残疾人“就业难”的问题仍然突出,合法维护残疾人平等就业权利,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课题。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中府〔2022〕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八章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实施细则》制定依据、《实施细则》中“残疾人”所包含的对象范畴。
第二章:奖励对象。明确了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的实施对象。
第三章:奖励条件。明确了申请享受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必须符合的条件。
第四章:奖励标准。明确了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的对象、计算方法及奖励标准。
第五章:申请及审批。明确了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的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第六章:经费来源。明确了资金来源,由哪一级财政负担。
第七章:经费管理和监督。明确了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经费各级残联的监管责任、对各级残联的要求及追究责任的依据。
第八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生效期限及解释部门。
三、注意事项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中山市户籍残疾人就业1人(含)以上的,可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二)安排1名重度残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至二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至三级)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就业比例。
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