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做好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帮助残疾人克服临时性特殊困难,市残联制定并印发了《中山市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群体,长期以来,由于身体、心理等原因导致他们与健全人在很多方面有所不同,容易出现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帮助残疾人克服临时性特殊困难,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中府〔2022〕1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九章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实施细则》制定依据、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的范畴及原则。
第二章:救助对象。明确了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的实施对象。
第三章:救助条件。明确了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的范围及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四章:救助标准。明确了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的计算方法及救助标准。
第五章:申请及审批。明确了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批、发放流程以及所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第六章:经费来源。明确了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经费来源,以及由哪一级财政负担的职能。
第七章:经费管理和监督。明确了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的监管责任及追究责任的依据。
第八章:救助档案建设与管理。明确了各级残联在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工作档案整理归档等方面的要求。
第九章:附则。明确了《实施细则》生效期限及解释部门。
三、注意事项
(一)本《实施细则》对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军人,因重病、突发性自然灾害及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在享受政府有关部门补助以及其他形式救助的基础上,生活仍有困难的,给予临时困难救助。常住中山市的非中山户籍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中注明现居住地址为中山市的残疾人或残疾军人,特殊困难需要临时救助的,各镇(街道)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所需经费由镇(街道)负担。
(二)因患重病、罕见病症或人身意外伤害住院治疗,造成家庭生活出现困难,按其个人承担住院治疗费用的50%救助,属“双低”或“一户多残”家庭的残疾人按80%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每次治疗个人承担医疗费低于5000元的不纳入本实施细则救助范围(“双低”或“一户多残”家庭除外),每个自然年度只救助一次;因风灾、水灾、火灾、雷电、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经济财产损失的,给予一次性救助金1000元/户,属“双低”或“一户多残”家庭的给予一次性救助金2000元/户。
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