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做好残疾人家庭居家托养补助工作,改善残疾人生活水平,提升残疾人生活质量,市残联制定并印发了《中山市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是为了更好的解决残疾人家庭在抚养或赡养、长期看护、治疗与康复等方面承担的巨大压力和困难。目前,我市共有近200名残疾人需要居家托养服务。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3〕152号)《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中府〔2022〕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八章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原则、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补助对象、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原则。
第二章:补助对象。明确了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助的对象范围。
第三章:补助条件。明确了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助申请对象该符合的条件。
第四章:补助标准。明确了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助的标准为400元/人·月。
第五章:申请及审批。明晰了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助经费申请审批流程及经费发放要求、发放方式。
第六章:经费来源。明确了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助经费由镇(街道)残联承担。
第七章:经费管理和监督。明确了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助经费各镇(街道)残联的责任及监督管理要求。
第八章:附则。明确了《实施细则》生效期限及解释部门。
三、注意事项
(一)本《实施细则》仅接受中山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6-6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的中山市户籍“双低”家庭残疾人或残疾军人等申请对象提交申请,给予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助。
(二)生活不能自理。是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具体标准: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均不能自理的情形;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中的三项不能自理的情形;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中的一项不能自理的情形。
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