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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残疾人创业扶持实施细则》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22年02月15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创业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帮助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市残联制定并印发了《中山市残疾人创业扶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创业纳入当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补贴范围”。2019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广东省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第三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残疾人就业工作情况纳入政府有关考核内容,完善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第十三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并向社会公开”;第二十条提出“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

  为落实以上政策文件精神,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中府〔2022〕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八章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残疾人”、“残疾人创业扶持经费”所包含的对象范畴以及“经费”的使用原则。

  第二章:扶持对象。明确了创业扶持的实施对象。

  第三章:扶持条件。明确了申请扶持的残疾人必须符合的条件。

  第四章:申请审批。明确了扶持经费的申请、初审、审批、发放流程。

  第五章:扶持标准。明确了扶持对象各项申请项目的补贴标准。

  第六章:经费来源。明确了资金来源,由哪一级财政负担。

  第七章:经费管理和监督。明确了经费使用的法律责任及各级残联的监管责任。

  第八章:附则。明确了《实施细则》生效期限及解释部门。

  三、注意事项

  (一)《实施细则》仅对中山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在本市范围内自主创业(包括首次创业扶持和第二次扶持)进行创业扶持补贴。扶持经费的使用应保证专款专用,申请人要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确保扶持金和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如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违法经营等,立即停止扶持并追回已经拨付的扶持经费,停止贷款贴息的申请审批;相关责任人违规、违法情况纳入诚信体系,5年内不得享受创业扶持优惠政策;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创业贷款贴息的年限计算方法有变化。贴息期限由原来的最长2年延长到3年;贴息计算方式由原来的“贴息标准为第一个月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三个百分点,若实际支付利率低于最高贴息标准的,按实际支付利率补贴。”变动为“按合同签订之日同期限贷款利率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

  依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众创业就业》的通知(粤财金〔2020〕39号)中明确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贷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