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中山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中山市水务局制定了《中山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根据《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规则》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根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十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和第十条第三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应当包括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适用条件和决定程序。”的规定,需要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框架内制定裁量规则。
二、主要内容
《规则》以《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粤水规范字〔202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为主要依据,共二十条。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规则》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
(二)明确了适用原则。《规则》第四、五、六、七条规定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
(三)明确了法律条文及处罚种类的裁量规则。《规则》第八条规定了法律条文竞合时的优先适用规则;第九条规定了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处罚种类的选择适用规则,同时对并处、单处的行政处罚情形进行了明确。
(四)明确了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情形。《规则》第十条至第十六条分别规定了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以及适用该类情形裁量的证据和程序要求。
三、可能带来的影响
(一)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从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全面回顾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程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制定《规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决定》有关要求以及省委依法治省、市委依法治市的重要措施,是行政执法的基础性工作。能有效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二)有利于实际操作。《规则》的建立,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制度上给予规范、在实施中强化监督,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中山市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