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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中府〔2011〕35号文件的通知》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12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府〔2011〕35号文件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55号),进一步做好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我市决定废止《中山市实施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规定》(中府〔2011〕35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作解读如下:

  一、废止文件背景说明

  为加强城市管理,明确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职责范围,2011年4月8日,市政府印发了《规定》。《规定》实施以来,在规范我市城管执法工作方面取得良好效果。但由于法律法规和现实要求等发生变化,《规定》已不适应执法实际。

  二、废止理由

  一是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自2020年10月20日起,全市各镇街(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除外)均以自身名义相对集中行使《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中的行政执法职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规定》第二条“城管执法局在各镇区设立分支机构以城管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已与执法实际不符。二是自2020年8月10日起,市住建领域的行政处罚事项(除人民防空领域的行政处罚)共359项全部划转市城管和执法局行使。《规定》所列举的城管和执法局的职权已与执法实际不符。三是部分条文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7月20日废止,《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已于2016年1月1日废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已于2017年10月1日废止。《规定》第二章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第六章的规定已无上位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