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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25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中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2022年3月24日十六届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4月25日以中山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公布,于公布之日起实施。《决定》是对《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山市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等3部政府规章的内容进行调整。主要从职能部门的表述、行政处罚的额度、立法技术规范等方面进行修改。现就《决定》解读如下:

  一、关于《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于2018年7月25日以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的政府规章,根据2020年3月31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改,本次为第二次修改。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印发的《广东省涉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方案》,要求关于政府规章中涉及的机构名称和职责表述与机构改革精神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对全文“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修改为“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另,为衔接《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对部分法律责任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如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将第二十七条中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此修改提高了最低罚款数额。根据工作实际,《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修改为“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散装物料”,增加了对“散装物料”的管理。

  二、关于《中山市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管理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中山市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管理规定》是于2017年3月20日以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的政府规章,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印发的《广东省涉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方案》,要求关于政府规章中涉及的机构名称和职责表述与机构改革精神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将全文“市政府”“镇政府”修改为“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或者“市、镇人民政府”;“镇区”修改为“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第十条中的“教育和体育部门”修改为“教育体育主管部门”等。

  三、关于《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是于2016年1月20日以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的政府规章,根据2018年9月17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作第一次修改,本次是第二次修改。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印发的《广东省涉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方案》,要求关于政府规章中涉及的机构名称和职责表述与机构改革精神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将全文“住房和城乡建设”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将“市政府”“镇政府”修改为“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或者“市、镇人民政府”。另,结合工作实际,增加了追偿制度,即在政府代为支付房屋代为鉴定,危险房屋代为治理、房屋应急抢险等费用后,可以向房屋安全责任人追偿(第六条第二款)。

  此外,结合行政管理工作实际以及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对以上三部政府规章的个别文字表述作了技术性调整。


(中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