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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金融工作局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20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中山市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稿)(下称《办法》)进行解读: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自2007年,市政府出台促进企业上市的扶持政策,随后经多次修订,扶持力度不断增强,有效推动了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截至2022年3月,全市境内外上市公司34家,新三板挂牌企业47家,全市直接融资累计超千亿元,带动区域经济升级发展。

  2019年以来,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发展,《证券法》修订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北京证券交易所成立等,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为更好适应资本市场新形势,进一步提升政策效能,2022年2月我市修订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中府〔2022〕15号、中府规字〔2022〕7号)。现按照新的扶持企业上市政策,拟定相应资金管理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修订说明

  本办法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共5章16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中府〔2022〕15号、中府规字〔2022〕7号)进行细化,明确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及使用范围、申报、审核、监督和管理。本办法与原资金管理办法相比较,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应新修订的扶持企业上市政策,调整补助标准。一是企业A股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分阶段补助原来的5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调整为每个阶段200万元;二是辖外上市公司迁入补助从2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三是企业新三板挂牌补助从原来100万元调整为50万元,进入创新层再增加补助30万元;四是增加企业完成股改并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正式挂牌的5万元补助。

  (二)明确关于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募资用于中山项目的补助细则。企业原则上须于36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并提出补助申请。对于重特大募投项目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项目建设延期,无法在36个月内完成建设的,经市政府同意,可通过一事一议确定补助方式和额度,企业募投项目建设期限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三)进一步明晰专项资金的申报及审核流程,更新完善资金申报程序,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四)按照新修订的扶持企业上市政策精神,完善镇街责任分工,推动各镇街强化、优化对属地企业的管理服务。


中山市金融工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