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函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我市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关键技术和核心装备制约,强化对我市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市发展和改革局制定出台了《中山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组织管理、申报与组建、运行评价、监督管理、附则等六大部分内容。根据《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对中山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中心”)的申报、组建、评价等管理行为。本办法所称市工程中心,是指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我市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关键技术和核心装备制约,强化对我市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市工程中心是在产业技术创新链条上连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以及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应用的桥梁和纽带,是我市自主创新支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发展改革局根据有关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遵循“少而精”的原则,择优择需部署建设市工程中心。
二、组织管理
市发展改革局作为市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的指导协调部门,主要责任: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支持市工程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指导市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二、组织申报并论证市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支持启动建设;对完成筹建任务的工程中心,推动验收并进行监督管理;三、组织市工程中心运行评价。对获批建设且运行优良的市工程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
各镇街(发展改革部门)是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一、组织所属市工程中心申报和管理,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督促、协调落实建设条件;二、组织市工程中心组建验收,以及市工程中心运行的监督管理;三、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三、申报与组建
拟申请组建市工程中心的实施主体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市发展改革局发布通知中明确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市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五、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六、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八、符合国家及省其他相关规定。
四、运行评价
市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局牵头,结合实际不定期对经正式确认的市工程中心进行一次集中评价。在评价年度完成组建并通过验收的市工程中心,可不参加当年的集中评价。
五、监督管理
市工程中心需要对组建方案中明确的目标任务作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市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市发展改革局备案;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工程中心功能实现的,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提出调整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局审核。
六、附则
中山市工程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中山市工程研究中心”。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原《中山市工程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后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