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山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更好地发挥联动机制作用,根据省工作要求及我市实际,市发改局联合各相关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山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根据《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552号),并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局联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及国家统计局中山调查队等修改完善并形成《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山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二、保障范围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低收入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以及我市在乡和城镇中无固定工资或离、退休金收入的“五老”(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人员。
三、补贴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二)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四、补贴计算方式及标准
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我市城乡低保标准×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
按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足30元/人·月的,按30元/人·月发放;超过30元/人·月的据实发放。
五、落实机制
市政府对联动机制的实施负总责,明确职责分工,实行机制化运作。具体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国家统计局中山调查队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对我市集中供养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到所在供养机构,由供养机构统一安排,用于发放对象日常生活照料支出。资金需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机构支出。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及挪用、截留补贴等违规行为发生。发展改革部门密切关注物价变动,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提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建议,抓好机制实施情况跟踪和督导;民政部门组织好对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低收入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价格的基础数据统计、身份确认和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础数据统计、身份确认和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做好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我市在乡和城镇中无固定工资或离、退休金收入的“五老”人员的基础数据统计、身份确认和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财政部门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国家统计局中山调查队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并适时提醒相关部门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民政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中山调查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