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供用电条例》《中山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电力相关领域行为,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第十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粤府办〔2014〕32号)第四点和《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第二十七条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订了《中山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文件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明确了哪些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电力行政执法职能、权利与内容”“电力行政执法要求”“电力行政执法程序”及“执法监督、法律责任与奖惩措施”“附则”等六大部分内容。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
(一)电力行政执法与执法主体的定义
明确电力行政执法的制定依据、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电力行政执法机构)、电力行政执法的概念、电力行政执法人员。
(二)电力行政执法职能、权利与内容
明确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能、电力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权利,汇总可以开展执法工作的针对性事项。
(三)电力行政执法要求
明确电力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执法的依据、行政执法的费用、行政处罚的权限、行政执法及作出行政处罚的文书格式、行政执法的设备配置。
(四)电力行政执法程序
明确处理行政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检查违法行为程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与时限、收缴罚款的程序、行为人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时可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类型与行政强制执行。
(五)执法监督、法律责任与奖惩措施
明确执法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受到监督;因违反职权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害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征信处罚和奖励机制(执法人员奖励、举报人员奖励)。
(六)明确《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解释单位和实施有效期
二、《管理办法》的管理对象是什么
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实施违反《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供用电条例》《中山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山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个人、单位及其他组织。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