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
我局制定印发了《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清单》解读如下:
一、制定《清单》的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市场监管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和我市《关于进一步推动包容审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相关要求,起草了本清单,旨在推动法治市场监管建设,不断完善与新形势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二、制定《清单》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三、《清单》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清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清单》共计7个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涉及证照、广告、食品、工业产品等4个监管领域,对11种轻微违法行为免于查封场所、查封物品、扣押物品的强制措施。
五、《清单》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一是基本条件,即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采取其他非强制手段达到管理目的;二是特殊条件,即具体事项适用的特定情形,《清单》列举了11种特定情形,例如“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文件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所指的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违法行为的”等。
除《清单》所列违法情形,当事人同时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结合各种情形综合判断是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六、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有哪些配套监管措施?
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要采用复印、拍照、录音、录像、互联网信息系统等手段收集固定违法证据。
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