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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财政局包容审慎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31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财政局包容审慎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结合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实际,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山市推进“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中山市财政局于2022年8月31日制定印发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财政局包容审慎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现就有关政策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山市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精准监管,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我市政府采购持续健康发展,助力法治中山建设,市财政局制定了《清单》,统一执法标准,明确了财政包容审慎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此外,其他涉及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等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三、主要内容

  “包容审慎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主要为涉及政府采购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包括三类行为:一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采购文件公告阶段主动并及时消除且未对采购活动造成影响的轻微违法行为;二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主动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三是评审专家主动并及时改正评审过程中发生的未对采购活动造成影响的轻微违法行为。


(中山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