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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30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于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规则》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近年来,国家、省在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领域相继出台和修订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20多部重点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提出更高要求。为保障应急管理领域法律规范的贯彻执行,公正、合理、高效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以及《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和第十条第三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应当包括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适用条件和决定程序。”等规定,制定该《规则》。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164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粤安监〔2014〕59号)。

  三、主要内容

  《规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有:

  (一)规定了适用范围和适用原则。《规则》第一条至第四条是总则性规定。明确了《规则》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定义以及实施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二)规定了法律条文及处罚种类的裁量规则。《规则》第五条规定了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危害结果基本相当的案件,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的规则;第六条规定了实施行政处罚时的选择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了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责令改正的适用规则。

  (三)规定了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及对于无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裁量情形。《规则》第八条至第十三条是实体裁量规则,其中第八条至第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分别规定了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以及适用该类情形裁量规则和幅度的要求。第十三条规定了对于无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参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的种类、幅度予以处罚。

  (四)规定了裁量的程序规则及法审、监督制度。《规则》第十四至十八条属于配套性规定。第十四条明确了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适用新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了对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实施合法性审查,并针对行政处罚执法文书的制作提出要求;第十七条规定了层级监督制度约束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第十八条规定了实施日期、有效期和上位法优先适用的原则。

  四、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有利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制定《规则》对于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具有重要意义,能有效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减少执法随意性,提高执法公信力,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二)有利于增强上位法可操作性,为执法人员提供指引。《规则》的建立,进一步整合法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情形,明确了对应裁量幅度、审核程序要求和形式要求,统一了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罚款裁量权的行使标准,有效规范约束了行政处罚裁量权,也为执法人员依法履职依法行使权力提供了有效指引。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