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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环境保护责任暂行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14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环境保护责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我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环境保护责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一)制定背景与意义

  由于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出于经济利益考虑,肆意引进“散乱污”企业,往往环境监管部门处置清理完一批“散乱污”企业,业主和管理人又引进一批,导致“散乱污”企业“另起炉灶”、“死灰复燃”、继续生产,给后端的环境监管带来了很大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因此,为加强对出租物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监管,督促出租物业的业主和管理人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规范其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强化污染防治源头管控,切实提高我市生态环境质量,制定本《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出台旨在落实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的环境保护责任,促使生态环境得到有效管控。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3月1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8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11月29日施行);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施行);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2月1日施行);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1月1日施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11月29日施行);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3月1日施行);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2021年9月29日施行);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6年7月1日施行)。

  二、文件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明确了对出租人出租物业的追责原则、追责情形、追责主体等内容,共六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业主和管理人环境保护责任、监管措施、环境损害赔偿、环境违法责任追究、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6条。本章为纲领,明确了本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有关概念定义、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要求、职责分工、强化服务支持等。本办法重点明确了污染环境的责任追究遵循“谁所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原则。

  第二章“业主和管理人环境保护责任”共8条。本章明确和细化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的环境保护责任,包括企业入驻把关、物业租赁合同及委托管理合同要求、公共性污染防治设施保障要求等责任。本办法重点明确了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协助环境监管、履行及时报告义务、不得帮助包庇承租人从事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等相关责任。

  第三章“监管措施”共5条。本章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辖区内出租物业的日常巡查责任,并根据出租物业的权属情况,对集体物业,国有物业,民营企业、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所有或管理的物业分别明确和强化相应监管措施。

  第四章“环境损害赔偿”共3条。本章将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纳入生态环境赔偿主体范围,明确了业主和管理人造成环境损害时赔偿权利人获得救济的途径,包括民事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以及公益诉讼途径。

  第五章“环境违法责任追究”共8条。该部分重点明确了业主和管理人在出租物业活动中损害环境的责任追究遵循“各负其责”原则。承租人在出租物业内存在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查清事实、区分责任,业主和管理人未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同时,本办法分别针对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不依法建设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不严格把关入驻企业环境保护情况、帮助或包庇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妨害环境执法行为等损害行为的责任追究进行了细化规定。

  第六章“附则”共2条。本办法的解释部门、生效日期及有效期。

  三、重点内容

  (一)加强企业入驻把关

  《暂行办法》明确要求业主和管理人把好企业入驻关,不得将物业出租给承租人用于明显不符合环境保护准入政策的项目。明知承租人不具备相应污染防治能力,不得将产生污染的设备转让、出租或出借,并应督促、配合承租人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手续,对于承租人拒不办理环境保护手续的,应及时举报。

  (二)物业业主和管理人应协助环境监管

  在开展环境执法过程中,存在部分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不配合环境执法工作、故意隐瞒承租人和出租物业相关信息的情况,这不仅降低了行政执法效率,同时也将涉嫌违法犯罪。因此,《暂行办法》规定,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应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等其他相关部门开展环境执法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为承租人实施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逃避环境保护检查等提供帮助,或帮助其逃匿,或作假证明包庇等。

  (三)加强对集体物业的监管

  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积极推进工厂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促进和规范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等交易行为主要通过“中山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已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租赁交易的集体物业,应将符合环境保护情况纳入投标人的资格审核条件;对于未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租赁交易的集体物业,应将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纳入租赁合同。

  同时,针对目前我市开展的低效工业园改造中存在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场主体合作开发的情形。《暂行办法》规定,对于村(居)委员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场主体合作开发等形式建设物业并出租的,村(居)委员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监督市场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助力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

  (四)加强对国有物业的监管

  《暂行办法》规定,对国有资产负有管理职责的市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将国有物业出租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在招租方案中明确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审查承租人环保情况,严格把好企业入驻关。物业租赁合同签订后,对国有物业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应督促和监督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