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为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2019年10月,我市出台了《中山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暂行办法》(中府〔2019〕105号),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民政部于2021年7月实施《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新政,规范了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2022年7月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以下简称《省工作规定》),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审核确认程序、救助供养标准、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标准、新要求。为了保障特困人员合法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结合已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规定和社会救助工作的有益实践,我市制定《中山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9章40条,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条件、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程序、救助供养标准和内容、监督管理、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6个内容。
(一)搭建基本框架。第1至4条搭建具体框架,明确了政府和部门职责,规定了特困人员认定的运行机制。具体包括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市民政部门、镇街职责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市镇两级资金保障情况等。
(二)明确认定条件。第5至8条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具体包括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等3种情形的认定条件,同时,明确了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
(三)明确了申请审核确认程序。第9条至16条规定了特困人员申请、受理、信息化核对、入户调查、公示等审核确认程序及调查核实、生活能力评估、终止救助供养情形和程序等内容。
(四)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第17条至22条规定了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标准、形式、内容及救助供养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照料护理方式等,综合多部门力量合力拓展救助范围。
(五)明确了监督管理内容。第23至30条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内容包括市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镇街的监督检查核查职责,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职责和民主管理规定、分散供养服务监管、照料服务人员管理,以及群众和社会监督情况等。
(六)明确了权益保障和法律责任内容。第31至40条明确了权益保障、社会参与方式、法律责任、文件实施等方面内容。具体包括特困人员社会福利待遇、财产权益、集体经济权益和不适用本办法人员等情况,明确了社会参与方式以及部门、工作人员、申请人、照料服务人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三、政策亮点
《中山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送审稿)》有如下特点:
(一)适度放宽救助供养制度覆盖未成年人范围。
根据《省工作规定》第二条要求,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切实解决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后面临的生活困难,维护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实施办法》明确了“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高中、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
(二)适度放宽“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
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结合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制定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范围,明确规定了法定义务人为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本人收入低于本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完善审核确认程序和终止程序。
根据《省工作规定》第六至第九条,结合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实施办法》进一步简化优化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实施办法》完善了申请途径,除可在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还可以在广东省内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转送户籍所在地办理;细化了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程序,明确公示时限、公示异议处理规定、终止决定起始时间等。
(四)调动多部门力量合力拓展救助范围。
根据省《省工作规定》第十六至第十七条,《实施办法》综合教育、财政、人社、住建、卫健、医疗保障等部门力量拓展救助范围,明确了需对认定的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提供基本照料,资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供疾病治疗,并办理丧葬事宜。同时,对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将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经各类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将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此外,特困人员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挂号费,免交住院押金,实行一个窗口一次性费用结算,同时基层医疗机构应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形式,定期安排巡诊,每年为特困人员安排一次免费体检。
(五)强化对供养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根据《省工作规定》第四章,结合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实施办法》细化了各相关部门对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和供养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明确了供养服务机构民主管理规定,对政府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实行民主管理制度,由特困人员代表参与其中,人数不少于管理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同时,明确了分散供养服务监管机制,建立定期巡查探访制度等情况,细化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配备,及强调了照料服务人的职责。
(中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