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重新印发《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缴存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2016年我市印发的《关于重新印发〈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房金通〔2016〕12号),根据近年我市实际情况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目前缴存政策已有较大的修改,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中心对现行《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二、文件主要内容
《缴存实施细则》全文共计七章四十八条具体细则,由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第三章账户封存、启封与转移,第四章缴存,第五章监督,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等部分组成,除规范了各项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办理要求外,还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等各项缴存业务的法定时限及办理相关要求。
(二)增加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及外国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内容。
(三)加强对单位缴存业务办理行为的规范。单位是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和变更的责任主体,应规范履行业务办理职责。第七条规定了应当安排专办员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四)大力推行业务线上办理模式。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的部署,市公积金中心不断优化业务办理模式,已开通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和个人网厅,实现缴存业务“不见面”办理。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明确了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后可开通单位网厅以及缴存托收功能,实现缴存业务全程网办。单位和职工可通过线上、线下不同渠道查询本单位和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五)根据建金〔2018〕46号文件要求,明确职工异地转移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条件及时限,职工调入本市需缴存满6个月方可转入,调出本市的需封存满6个月方可转出。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