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修订背景
当前,中山制造业正处于结构调整和新旧动能转换的阵痛期、攻关期,对生产性服务业的需求尤为迫切。加快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创新发展,将成为我市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关键一环。按照市主要领导全市经济形势研判会工作指示,我局研究制定《中山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产业类别。集聚示范区按照主导产业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为信息技术服务、科技服务、数字贸易、现代物流、现代金融、专业服务等六大生产性服务业,各大类别细化明晰不同细分领域。
(二)申报条件。集聚示范区按照规划布局、发展规模、产业集聚能力、组织机构等方面进行申报。发展规模方面,数字贸易、现代金融类集聚示范区总营业收入在50亿元以上;信息技术服务、现代物流类集聚示范区总营业收入在20亿元以上;科技服务、专业服务类集聚示范区总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上。此外,产业集聚能力方面要求主营业务收入占比70%以上,主导产业入驻企业占园区企业数量50%以上,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10家以上。
三、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集聚区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向所在镇街进行申报,经镇街初评、市发展改革局审核、专家评审、市政府审定、公示公布后,授予“中山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称号。
四、奖励措施
对新认定的集聚示范区给予一定扶持奖励,用于补助集聚区载体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