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中山市水务局制定印发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中山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试行)》)同时废止。根据《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规则》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局优化《规则(试行)》相关内容,起草了《规则》,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粤水规范字〔2021〕1号)
(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规则》(粤建规范〔2020〕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粤建执函〔2016〕2282号)
三、主要内容
(一)《规则》主要内容包括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原则,依法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二)对《规则(试行)》相关内容进行优化。一是对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和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分别作规定。二是明确《中山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对具体处罚事项设定量化标准时已考虑到《规则》所列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处罚时应当直接适用与违法行为相对应的处罚档次。三是明确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已判处罚金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三)明确河道采砂类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直接适用《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粤水规范字〔2021〕1号);排水类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直接适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规则》(粤建规范〔2020〕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粤建执函〔2016〕2282号),上述规则和基准有新规定的,适用新规定。
(四)明确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水务局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山市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