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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30日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中山市水务局制定印发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中山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标准(试行)》)同时废止。根据《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裁量标准》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水(务)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优化《裁量标准(试行)》相关内容,起草了《裁量标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二、制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修正)、《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年施行)、《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5年施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2010年施行)、《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2017年施行)等。

  (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粤水规范字〔2021〕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规则》(粤建规范〔2020〕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粤建执函〔2016〕2282号)。

  三、主要内容

  (一)《裁量标准》主要对“河湖管理秩序类”“水利工程管理秩序类”“水土保持管理秩序类”“水资源与供水管理秩序类”“水利领域招投标管理秩序类”“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秩序类”等6类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予以规定。

  (二)对《裁量标准(试行)》内容进行优化。一是将《裁量标准(试行)》适用说明中相关内容在《中山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予以规定;二是将《裁量标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分类,便于查找;三是删除《裁量标准(试行)》中相关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调查期间”的表述;四是将《裁量标准(试行)》中“A至B”的表述修改为“以上”“以下”表述,与上位法更好的衔接。五是对《裁量标准(试行)》中个别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进行优化。

  (三)删除《裁量标准(试行)》中排水类自由裁量标准,在《中山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明确排水类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直接适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规则》(粤建规范〔2020〕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粤建执函〔2016〕2282号),上述规则、基准有新规定的,适用新规定。

  

(中山市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