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为减轻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压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关于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山办字〔2022〕1号)等文件精神,设立中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简称“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出台《中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十章,共三十条,包括:总则、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资金安排、扶持对象、合作银行条件及义务、资金使用额度和收费标准、资金监控和调拨流程、资金使用流程、监督和风险管理、其他。
(一)总则
设立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为中山市行政区域内有还贷资金需求且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管理办法》所指的企业贷款包括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即以个人名义取得的用于本人所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流动资金周转、购置或更新经营设备等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二)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
成立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负责筹集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协调市级各银行机构配合专项资金使用,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等工作。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营。
(三)资金安排
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银行审核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经营性贷款提供转贷周转资金。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如无法同时满足申请人需求时,应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选定扶持申请人;若出现同时申请的情况,则为享受过本专项资金扶持次数较少的申请人优先办理。
(四)扶持对象
1. 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已依法进行商事登记,并取得经营范围相关的行政许可,诚信经营,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在业实体经济企业,取得用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购置或更新经营设备等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或以个人名义取得的用于本人所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所需流动资金周转、购置或更新经营设备等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2. 符合合作银行续贷条件,合作银行同意续贷,且银行同意为申请人出具相关书面材料和承诺保证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安全。
(五)资金监控和调拨流程
按照“贷款余额和企业覆盖面兼顾”原则,公平、公开、公正选择和确定合作银行,优先选择信贷审批权限较大、贷款余额较多的银行机构。合作银行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确保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安全;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切实提升资金周转效率;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加大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推广力度;指定专人负责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工作,每月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专项资金扶持企业融资业务开展情况;配合开展专项资金验收、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资金使用额度和收费标准
1. 单笔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优先保障续贷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贷款。
2. 单笔资金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个自然日。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采用差别化收费方式,资金使用前二日的日综合费率为0.1‰;超过前二日部分的日综合费率为0.4‰。专项资金使用时间最短为一天,专项资金的使用、续贷、还款流程在一天内完成的,按一天收取资金使用费。
(七)资金监控和调拨流程
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由市国资委负责总体监控,受托管理机构设立专项资金主账户。受托管理机构专项资金主账户与开设在各合作银行的专项资金分账户之间的资金归集、分配、调拨,由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市国资委《关于精简第一批国资监管事项的通知》进行审批。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为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经营性贷款提供转贷周转资金。
(八)资金使用流程
申请人按照银行续贷相关要求,应于贷款到期30天前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填写《中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具体材料包括:
1.《中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2.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借款人(适用于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 原贷款合同复印件;
5. 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报表或财务简表复印件;
6. 申请人融资及对外担保清单;
7.《中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委托划款授权书》;
8.《增值税涉税信息新增及变更表》。
合作银行负责审核申请的贷款是否符合续贷条件,是否予以续贷,是否符合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条件。对于同意续贷的企业或个人经营性贷款,合作银行出具承诺书,并在《中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盖章,连同借款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报受托管理机构。
受托管理机构收到银行递交的材料,经审批同意后,可委托合作银行通知申请借款人预缴或预存资金使用费。
受托管理机构完成审批后,通知合作银行将资金划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完成贷款还贷程序。
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7个自然日)内将该还贷资金转回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专用账户,完成资金使用过程。
通过本专项资金完成续贷的企业或个人,应按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验收、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九)监督和风险管理
相关部门按职责针对合作银行、受托管理机构和申请人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建立项目审计机制、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十)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中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府办函〔2020〕10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金融工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