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出台规范性文件《中山市交通运输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中山市交通运输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两张清单》)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出台《两张清单》,是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交通运输市场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制定的背景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市交通运输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制定了《两张清单》,其中将1项从轻情节违法行为列入《中山市交通运输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将1项减轻情节违法行为列入《中山市交通运输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二、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两张清单》的主要内容
《中山市交通运输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主要针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积肥制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符合适用情形,从轻处罚。
《中山市交通运输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主要针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符合适用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经集体讨论减轻处罚。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