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出台规范性文件《中山市科技创新领域特聘人才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中山组发〔2022〕1号)文件精神,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以需求为导向,简化人才层次划分,重构人才评价标准,优化人才评价支持保障体系,进一步推进我市科技创新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科技创新人才,出台本《细则》。
二、制订依据
《关于印发〈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的通知》(中山组发〔2022〕1号)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全文分为七章,包括总体思路、申报条件、档次标准、参评方式、评定标准及程序、管理与考核、附则。
第一章“总体思路”,介绍了《细则》的制订背景和特聘人才评定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明确申报特聘人才的基本条件要求。
第三章“档次标准”,列出特聘人才分A、B、C、D四档,明确特聘补贴的支出范围和发放要求。
第四章“参评方式”,明确参评方式分为按指标计分参评和按特别引进条件参评两种。
第五章“评定标准及程序”,指出按特别引进条件参评的实行随到随审及公示;按指标计分参评的核准分值达到60分的方可参评,并按“发布公告”“个人申报”“镇街及有关单位初审”“评定部门复审”“专家评审”“评定部门党组研判”“公示”和“三方签约”等程序执行。
第六章“管理与考核”,明确特聘人才的有关管理及考核要求。
第七章“附则”,明确《细则》的解释权和有效期限,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从新、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政策要点
(一)关于参评人员到岗要求。已在中山工作,或有意向到中山工作的,都可以参评特聘人才。已在中山工作的,与我市相关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依法在中山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意向到中山工作的,与我市相关单位签订意向书,获得特聘人才资格后三年内到岗全职工作并签订聘约的,享受相应人才待遇和服务。
(二)关于参评方式。分为按指标计分参评和按特别引进条件参评两种。按指标计分参评的,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评定指标体系表按当年公布的执行,核准分值达到60分的方可进入综合评审环节;按特别引进条件参评的,常年受理,实行随到随审及公示,特别引进条件目录按已公布的执行。
(三)关于仍在人才计划资助期内的能否参评特聘人才。仍在相关人才计划资助期内的人才可参评特聘人才,经评定入选后,保留入选资格三年,待相关人才计划资助期满后再签订聘约,享受特聘人才相应待遇和服务;属原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的,核发新旧待遇差额。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