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市裁量权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内容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我市包容审慎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内,细化裁量标准,压缩裁量空间,为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精准执法提供有力支撑,避免执法的随意性、任意性。我局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及我市实际,修订并形成《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修订了自由裁量表、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处罚清单、新增了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清单、从重、从轻处罚范围、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制度、执法观察期制度。
二、文件制定的政策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二)地方性法规、规章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三)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裁量标准制定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要求,本次修订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合法行政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二是综合裁量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情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三是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权规定,向当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相同的情况应当给予相同的处理。五是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时,充分利用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并创新配套信用评价监管机制及其他管理措施,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二)量罚基准。主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当事人同类违法行为次数;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