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修订出台规范性文件《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创新助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科规字〔2022〕164号)、《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修订《办法》,规范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二、文件主要内容
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发展。《办法》全文分为六章,包括总则,职责分工,资助对象与标准,资金申报与拨付,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附则。
第一章“总则”,介绍了《办法》的编制背景和依据。
第二章“职责分工”,明确管理和指导部门职责,明确资金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要求。
第三章“资助对象与标准”,列出本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主要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以及省级以上重点科技创新平台。
第四章“资金申报与拨付”,明确资金补助申报流程。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提出项目申报真实性等方面的要求,指出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的义务。
第六章“附则”,明确《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限。
三、修订要点及内容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整合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建设补助专题
删除原办法中“国家级创新平台补助”“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补助”“院士工作站补助”专题,与“省级重点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补助”专题合并为“省级以上重点科技创新平台补助”专题。
(二)调整扶持范围
1. 删除“专业镇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补助”专题。
2. 删除“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考核评价补助”专题。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